員工幹活出現失職,影響年終獎的發放嗎?

法律智囊團 發佈 2020-01-02T14:09:42+00:00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除非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具體的約定,否則汽配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即可以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發放年終獎。

重大失職後索要年終獎

  員工肖某曾被聘任為某汽配公司管理者代表,從事車間生產品質及技術等工作。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在肖某各項考核均合格的情況下,他的年薪應為15萬元(已包括津貼和獎金)。年薪按月發放,平時每月發放9000元,剩餘部分在年底根據考核情況進行發放。

  汽配公司認為,工作期間,由於肖某的失職,導致產品質量出現問題而使公司向客戶進行大額賠償。公司認定為肖某考核不合格,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離職後,肖某申請勞動仲裁,稱自己是年底前離職的,要求公司支付當年的年終獎。然而,汽配公司以肖某考核不合格為由而拒絕支付。

  勞動仲裁支持了汽配公司的辯解理由。肖某不服仲裁的結果,又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除非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具體的約定,否則汽配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來考慮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即可以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發放年終獎。肖某因考核不合格而離職,汽配公司有權拒絕發放。最終,法院支持了汽配公司的主張。

  【點評】

  根據國家統計局出台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生產獎包括年終獎等。因此,年終獎與其說是一種獎金,廣義上仍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把平時的工資都歸入年終獎的範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年終獎有明確約定,即使勞動者離職,只要符合勞動合同中發放年終獎的條件,勞動者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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