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哺乳期,勞動合同是否要順延?

律師365 發佈 2020-02-03T23:57:30+00:00

首先根據我國對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表示,如果你職工在哺乳期的話,是不能夠對其終止勞動合同的。


首先根據我國對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表示,如果你職工在哺乳期的話,是不能夠對其終止勞動合同的。如果女職工在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的話,那麼依照法律規定。其勞動合同將需要順延到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夠進行解除合同。

一、在哺乳期是否勞動合同順延嗎?

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所以,女職工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到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

哺乳期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延續到哺乳期結束,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只要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而不是雙方再協商一致簽訂一個新合同。所謂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流產、早產或者晚產等情形,不必另外專門約定。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周歲之時)為準即可,但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1歲死亡等情況。

在這些意外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能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特殊情形的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延續原勞動合同。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公司應將合同期限順延至流產假期結束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續簽新的勞動合同與順延原勞動合同,實際後果是不一樣的。前者意味著多訂立一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單位合法解僱員工不利。《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順延原勞動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時終止,可以避免多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針對於哺乳期,一般來說其員工的勞動合同順延並不代表是進行續簽。而是根據用人單位和員工所相關的規定。在哺乳期之間不得開除員工。所以即使員工和用人單位需要協商,如何進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續簽,都要等到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夠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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