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主辦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與辯護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廳級)、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胖乎律師:知乎律師優秀回答者,今日頭條和百家號法律話題優質原創作者,公眾號深耕作者。
導語:傳銷犯罪是近年來司法機關的重點打擊對象。但是在傳銷犯罪類案件的辦理階段,也有很多案件最終被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本文將分享總結10種不構成傳銷犯罪的情況(理由)。
一、什麼是傳銷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傳銷犯罪是近年來的高發犯罪活動。我們之前文章中講過,關於傳銷犯罪的三個典型特點:
- 入門費
- 拉人頭
- 人頭數量計酬
需要注意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的主體對象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而不是一般的參與者受害者。
這裡的組織策劃者,可以理解為,通過多次的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上級(或高層)人員。
在傳銷犯罪的認定問題,也就是「罪和非罪」的問題上,有很多情況並不符合本罪成立的主客觀條件。同時,檢察機關在審查傳銷犯罪類案件時,也有很多案件最終被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我總結了以下10種情形。
二、注意!這10種情形不構成傳銷犯罪
- 是參與者,但非領導者
- 是從犯、非主犯
- 層級、人數不到
-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證據出現不合理錯誤
-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 自首情節
- 積極坦白、悔罪態度好
- 積極補償損失
- 因病身亡
(一)其中對於人員認定問題上:1、2、3這三點。
前面說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針對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如果不是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者,那麼是不構成本罪的主體要素的。
- 比如說,如果僅僅只是參與了傳銷活動,在傳銷組織中負責人員接待等工作,不具備傳銷組織的領導職責的人員。
- 再比如說,實際參與了傳銷犯罪,也發展了下線人員,屬於共同犯罪,但是尚不構成傳銷犯罪的主犯的人員。
- 再比如說,經過審查後發現,確實參與傳銷組織的犯罪活動,但是發展的下線人員的層級和人數上,不滿足三級、三十人的起訴條件的人員。
(二)對於證據認定問題上:4、5兩點。
當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傳銷組織成員的犯罪事實時,比如說:
- 傳銷人員關係圖無法完成形成的;
- 相關人員證言證詞缺失的;
- 交易明細等書面證據缺失的;
- 偵查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存在邏輯錯誤,不合理的。
(三)其他情況:6、7、8、9、10。
其他的,比如說:
- 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而免於刑事處罰。
- 有自首情節的、坦白情節的;
- 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
- 審查階段出現亡故的情況。
三、總結
之前我們總是說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大致上是:公安立案,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再到法院審判。
那麼在檢察院審查階段,也就是很關鍵的決定要不要起訴的階段,如果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那麼也就意味著案件到此為止,不會再到法院手裡審理判決了。
很多人問到的律師到底有什麼作用?單拿這個階段來講,辯護律師的作用就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時候,結合案情實際情況,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書,以最大可能促成這個「不起訴」的結果。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辯護團隊 王科棟律師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胖乎律師小編: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