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種情形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你得了解清楚

律師365 發佈 2020-02-05T23:34:30+00:00

一般在夫妻離婚時,若滿足婚姻法所規定的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那麼無過錯方就可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一般在夫妻離婚時,若滿足婚姻法所規定的可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那麼無過錯方就可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有些時候,夫妻中的一方卻是在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之前在婚內有法定過錯情形。那麼,這時候法院還會支持嗎?來看下文了解。

一、離婚後提出損害賠償的時間是多久?

離婚雙方若需要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的話,一般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否則法院將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

(一)重婚的情形。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 家庭暴力的情形。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法定的過錯情形,那麼按照《婚姻法》當中的規定,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就是可以要求其作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注意的是,這裡的過錯情形一定要是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的,否則的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也不會得到支持。此外,如果雙方都有法定過錯的,那麼互相也是不能要求對方作出賠償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它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結合起來,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作用,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當事人在運用這項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時,不但要注意查看自己是否滿足其規定的條件,更要注意主張權益的時間規定,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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