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北宋時期面對災荒,救災的主要方法及意義

小書蠹 發佈 2020-02-05T05:39:36+00:00

災荒是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問題,其不僅考驗著統治者的應變能力,也檢驗著地方基層的行政效率,災荒處理能力的強弱實際上是與一國的國力成正比,然而,總給人積弱與積貧刻板印象的宋朝,儘管在對外關係上面臨著鄰國強大的壓力,對內卻可穩定維持國內政治社會的發展,並延續共三百二十年(960~1

災荒是每一個國家都必須面臨的問題,其不僅考驗著統治者的應變能力,也檢驗著地方基層的行政效率,災荒處理能力的強弱實際上是與一國的國力成正比,然而,總給人積弱與積貧刻板印象的宋朝,儘管在對外關係上面臨著鄰國強大的壓力,對內卻可穩定維持國內政治社會的發展,並延續共三百二十年(960~1279)的國運,更在中國歷史的經濟與文化發展上都占有一席之地,想見宋朝並非如此的不堪一擊,那麼災荒時,處置災荒的方法又有哪些呢?下面來具體談談!


災荒的發生,有時情況是非常急迫的,以我國發生的四川大地震而言,第一要素是救人,將受困於磚瓦的傷員解救出,降低死亡率,能夠達到這種目的是因為今日訊息傳遞的發達,交通之便利。反觀古代宋朝,一有緊急災害發生,政府得透過層層的官僚系統向上傳達,才能獲知消息,其反應其實是備受限制的。因此,宋朝政府能做的並非立即的拯救人民生命,而是幫助那些從災害中倖存下的人民,要如何使其延續生命、減輕生活的負擔、讓災民自立,都是朝廷努力的範圍。以下將北宋災時救助方法分成幾個部份論述之!

(一) 糧食賑給

遭受災傷所苦的災民,如何讓其繼續生存是首要解決的問題,能使其溫飽才有活下去的可能,因此給予糧食通常是救濟第一步。其方法有賑濟、賑貸、賑糶及施粥等四種,採取直接給予災民糧食的方式,差別在有償或無償,視對象與災荒嚴重程度執行之。

1.糧食賑給

賑濟,是指將米糧或金錢以無償的方式給予需要救濟的災民。此救濟方式歷史久遠,最早為春秋時代,齊國大夫晏嬰曾採用之, 此後歷朝史書上多有記載,北宋亦承前代之法,用於荒政上。北宋賑濟災民最早應始於太祖建隆三年(963),三月「賜沂州民種糧」, 其後采賑濟方式救濟記錄甚多,諸如太宗雍熙三年(986)八月「劍州言谷貴,詔遣使以官粟賑饑民」、 真宗咸平二年(999)四月「先撥常、潤州廩米五萬石賑貧民,尚未足,請更給五萬石」, 直至宋末,賑濟一直是兩宋主的救濟方法之一。

實際上,這種無償的賑濟,對於宋朝而言,無疑是一項經濟負擔,然而災害發生頻仍,不能置之不理,因此,賑濟的對象必須是較為貧困的弱勢災民。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三月,因為開封府、京、東西、河北等處人戶缺食,即下詔賑貸,但對於「孤老及病疾不能自存者」,則要求其所屬行政長官「同共體量,出省倉米救濟。」神宗元豐元年(1078)八月,由青、濟、淄三州水災,同樣是下令受災中「其老幼疾病無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給口食。候歸本土及能自營,或漸至春暖,停給。」


無償提供糧食並非長期的,待其能回到家鄉或恢復自足時,即行停止。若是被災當地糧食不足以賑濟所有災民時,則依戶等發給米糧,哲宗元佑元年(1086)開封府諸路災傷,四月初四日,詔:「若本縣米穀數少,先從下戶給,有餘則並及上戶。……闕食之民,貧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給米豆。」

但是屬於前述中弱勢的災民,在缺糧的情況下亦同樣可獲得救助。另一方面,北宋政府也會視災情嚴重的程度,適時救助災民,通常是以災傷分數和災民的戶等作為評斷的標準。

《宋會要輯稿‧食貨》中記載,神宗元豐七年(1084)六月提舉河東路保甲王崇拯言:「賑濟災傷,保丁四等以下,本戶災傷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河北、陝西、開封府界准此。

2. 賑貸

賑貸,是將賑濟物資借與災民,這些物資是需要償還的,如同今日的貸款。賑貸的物資為米糧或是用於播種的糧種。賑貸的好處在於,借出米穀與災民,日後仍是會歸還,對於官方的儲糧不會造成太大影響,雖無法救窮,但可救急,使災民先渡過難關,待歲豐再歸還米糧或稻種。然而,凡事理皆為一體二面,賑貸既有其優,必有其弊,董煟《救荒活民書》提及:「仁宗朝江南歲飢,貸民種糧十萬斛。屢經倚閣,而官司督責不已,貧民不能自償,上憐憫而蠲之。」當災民償還不出借貸的米糧時,基於同理心最後也只有免去其所欠米糧,其實也是人之常情,但應當償還的還是該還,否則與前述賑濟無異,又何來賑貸呢?


宋朝賑貸紀錄始於太祖建隆三年(962),揚、泗地區饑荒,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有餘萬斛,倘以貸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太祖納其言,以軍糧先行賑貸給饑民,也開啟日後宋代賑貸之法。至於賑貸的利息,宋初幾乎是以無息的方式貸與災民,如開寶四年(971)「振廣南管內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內量行振貸,候豐稔日,令只納元數。」

3. 賑糶

賑糶,是將米糧在災荒時,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賣與災民。北宋太宗時期開始賑糶的救濟,雍熙二年(985)四月,「江南數州去秋微旱,民頗艱食」,遣使賑貸,並「將廩谷減價出糶」。 其功能有二,一是在缺乏糧食導致物價涌貴的情形下,平抑物價;二則是為救助災民,使其能以低價購買糧食,渡過缺糧的窘境。

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時,廣南東西路物價高,人民無力負擔,即下令「廣州出廩米萬石還官出糶,以濟居民,谷貴故也。」到九月,朝廷仍是關心當地情形,故又詔:「如聞廣南東、西路物價稍貴,宜令轉運司、提點刑獄官分路撫恤,發官廩減價賑糶。」顯見政府對此的重視,如物價上漲,導致人民無法負荷,成為饑民、流民,反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而,早在物價高漲之前,先行調節,既平衡市場價格,又嘉惠地方百姓,實是一舉兩得的良策。莫怪乎賑糶一法成為宋代歷朝救災基本方針。


然而,賑糶亦有其限制,原規定若谷價高,必須「正月半已後,方許出糶」,這有些不近人情,因此哲宗紹聖元年(1094)六月時,詔:「今後所在置場糶米,更不限時月。如遇在京斛價高,戶部取旨出糶。」出糶的價格,通常是「常平只等糴時本錢」, 即是低價買進的金額出糶。至於出糶的情形與數量為何,《救荒活民書》〈韓琦平價濟村民〉中有概略描述:

令諸縣取逐鄉近下等第戶姓名,印給關子。令收執赴倉,每戶糶與三石或兩石。唯是坊郭,則每日零細糶與。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實惠,甚濟飢乏。即未曾見坊郭有物業人戶,乃來零糶常倉斛斗者令諸縣取逐鄉近下等第戶姓名,印給關子。令收執赴倉,每戶糶與三石或兩石。唯是坊郭,則每日零細糶與。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故民受實惠,甚濟飢乏。即未曾見坊郭有物業人戶,乃來零糶常倉斛斗者。

首先,出糶糧米的對象必須是地方官認可,持有證明書的下等戶,一戶糶三或二石米。對於坊郭有物業之人,則糶與少量米穀。如此繁複的限制,目的在使真正需要救濟的人戶受到實惠,而不無謂浪費救濟物資。但是,也有逆向操作的例子,文彥博在成都當官時,米貴,以往皆限制出糶的數量,總是無法壓抑物價,故其在「諸城門相近寺院,凡十八處,減價糶賣,仍不限其數,張榜通衢。翌日,米價遂減。」

意外達到降低米價的效果。關於對象,宋朝廷嚴格規定,「即不得糶與興販及形勢之家。違者,重寘之法。」

但是,當地方倉儲不足應付饑民時,政府也徵詢地方積蓄之家,是否願意減價出糶,並給予酬庸。如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二月,詔:京西諸州軍昨以谷貴,雖已減價出糶,尚慮民有闕食者,宜令轉運司諭轄下州軍,委實有饑民之處,多方勸誘蓄積之家除留支用外,將余剩斛分散救濟,仍差公幹官量口數監散。內有願減半價出糶者,亦聽,並將等第酬獎,無令減克邀難及接便煩擾京西諸州軍昨以谷貴,雖已減價出糶,尚慮民有闕食者,宜令轉運司諭轄下州軍,委實有饑民之處,多方勸誘蓄積之家除留支用外,將余剩斛分散救濟,仍差公幹官量口數監散。內有願減半價出糶者,亦聽,並將等第酬獎,無令減克邀難及接便煩擾。

有時政府鼓勵商賈前去災區糶賣,以促進災區之復原,並給與免稅優惠,如哲宗元符三年(1100)三月,河北諸郡被災,已進行賑濟措施,仍下令「其行商興販斛斗往災傷去處糶賣,乞依已得朝旨,與免商稅,至五月終。」

從以上三例看來,宋朝政府一方面禁止糶與興販形勢之家,急難時卻反倒拉攏富戶減價出糶,其兩者互相依存,保持著微妙的平衡。

4. 施粥

施粥,是遇到災荒時所實行的一種最急切的辦法, 畢竟它直接將食物送進災民肚子裡,雖不一定讓人飽,至少維持災民最低限度的生命。此法行之已久,《禮記‧檀弓》記載衛國凶飢時,公叔文子施粥與饑民事。於宋朝以粥糜濟民,更是普遍,諸如「遣中使詣雄霸瀛莫深滄州、干寧軍,為粥以賑居民」、令淮南路發廩粟為糜粥,以濟饑民」……等。

行之愈久的方法,弊病也愈多。當災民聽聞地方上施粥的消息時,手邊農事擺一旁,馬上蜂湧而至,因此耽誤農事。真宗天禧元年(1017)三月,兩浙提點刑獄鍾離瑾曾上言:「衢、潤二州闕食,官設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請下轉運司量賑米二萬石,家不得過一斗。」轉運使張寶亦言:「所部民飢,州設糜粥,外邑地遠,慮廢耕作。已令就給米,人日三合,頗濟窮乏。」

另外,人群聚集的結果,疾病也易隨之流傳。神宗熙寧八年(1075)二月,詔:「聞河東路賑濟饑民,多聚一處,太原府舍以空營,約及萬人。方春慮生疫癘,其令察訪、轉運司諭州縣據人所受糧計日給,遣歸本貫,即自它州縣流至而未能自歸者,分散處之以聞。」必須使災民各回原籍,或使之分散各處,以防生疫病。

實際上,將百姓聚集於城中煮粥賑濟,不僅「饑民聚為疾疫,及相蹈藉死。」有的災民已多日未進食,一獲粥糜,立即吞之,身體無法承受,而出現得粥皆僵仆狀況,亦使施粥遭受「名為救人,而實殺之」的批評。因此,煮粥施粥還不如直接賑濟米糧,讓災民留在家鄉接受賑給不逐食,才是上策。為救活更多生靈,北宋政府不遺余力,因而救活的災民不少。

真宗景德二年(1005)正月,命官前往荊湖北路、淮南諸州施粥賑濟「令擇幕職使臣強幹者專司其事,長吏常按視之,每十日具所賑糜粥之數以聞。自是,全活者甚眾。」天禧元年四月,查道將知虢州,「時虢州蝗災,道既至,不俟報,出官廩米設糜粥賑救飢者,發州麥四千斛給種,農民賴以濟,所全活萬餘人。」

官方也要求粥食的衛生,天禧二年(1018)夏四月,詔:「如聞京城作貧民糜粥,不至精潔,或糅以灰。宜遣中使按察,不得復然。」 儘管施粥的缺失再多,卻是最迅速提供災民需求的辦法,適用於重大災情或是逐食的饑民。

(二) 寬減刑稅

使災民溫飽之後,次要的是減輕其負擔,政府可為的是從降低稅賦開始。而寬減刑罰,也是體恤災民的作為。

1. 倚閣

倚閣,是指將百姓到期應繳納的賦稅予以延後、暫緩的辦法,以此紓緩災民繳交賦稅的壓力。例如仁宗天聖五年(1027)十月,詔:「河北災傷州軍,舊倚閣秋稅聽明年輸之。」 宋代對於倚閣的對象沒有明確的限制,主要是第三等或第四等以下的人戶,特別是第四等以下,另外也配合災情程度及放稅分數評斷,如神宗熙寧七年(1074)十一月,河北東路轉運、提舉司言:「夏秋災傷,放稅八九分以上,乞倚閣第四等以下秋料、役錢及當納去年倚閣青苗錢。」 與神宗熙寧八年(1075)二月,詔:「河東路災傷州縣第四等以下戶去年秋稅,及第三等以下戶和糴糧草,除已倚閣外,尚理殘零數,其令轉運司不限災傷分數,與倚閣。」北宋至中後期,財政拮据,給予災民倚閣的優待,若不設有戶等的局限,皆一致推遲稅賦的繳納,對北宋的財政而言將是一種負擔。

至於倚閣的災傷分數,哲宗時有這樣的規定,元佑三年(1088)十月二十四日,詔:「災傷放稅及六分以下,其滯納欠負即隨放稅外分數催納;七分以上,並行倚閣。」顯然放稅達七分以上,是評判倚閣與否的標準。此外,倚閣所寬限的時間有多長,也未有確切數字,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候至來年夏料催納」, 或是「有自來災傷倚閣稅賦,候豐熟日起納。」從秋稅繳納的九月到第二年的五、六月收成繳交夏稅,約十個月的時間,意即等待下次米穀收成繳納。另一種,待豐熟日繳,則給災民很大的彈性空間,若是連年水旱災荒,何時能達到「豐熟」,則賦稅繳納與否可,這其中含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2. 蠲免

蠲免,即是將災民的賦稅或先前的欠稅予以免除。當時蠲免的錢糧主要有三種,一是因災荒欠下的官稅錢物,如英宗治平八年(1071)二月八日,「以南雄州民有無田產而有稅錢者例出役錢,詔蠲之。」 二是借貸的官錢官糧,如仁宗皇佑四年(1052)三月,「蠲江南東、西路民所貸種糧。」

三是無名逋負,如思州清河縣的民戶歲輸芻芠,因水患積欠逋負,「後河去,猶賦之。至是積逋負十四萬於數十貧戶,後蠲之。」北宋蠲免的錢物如此複雜,實由於其為宋代歷朝的愛民之法。開國的宋太祖,干德二年(966)四月即曾下詔,免夏租:

古之為國者,凡有災沴,必示蠲除,慮一谷不登,則百姓失所。屬自春夏,時雨尚愆,深念黎元,失於播植,所宜優恤,俾獲昭蘇。應諸道所征今年夏租,委在處長吏,視民田無見青苗者,與放免古之為國者,凡有災沴,必示蠲除,慮一谷不登,則百姓失所。屬自春夏,時雨尚愆,深念黎元,失於播植,所宜優恤,俾獲昭蘇。應諸道所征今年夏租,委在處長吏,視民田無見青苗者,與放免。


祖宗的愛民之心也影響後世的帝王,使蠲免成為日後宋代普遍施行的救濟措施。仁宗時更「改追欠司曰蠲納司,旋命近臣詳定應在名物下諸路轉運使,期以三年悉蠲之,每三年復一大赦,凡宿逋之總於蠲納司者,苟非侵盜,皆得除洗。歷聖相授,率由舊章,所蠲當以數百萬計。」有這樣的期許與典範,也難怪蠲免的數額在宋朝是如此龐大。

汪聖鐸《兩宋財政史》,對宋代蠲免的賦稅做過研究,在此僅就北宋部份做說明,據其統計真宗年間蠲免有七次、仁宗三次、英宗三次、神宗一次,其中蠲免的數額至多與至少者皆是出於仁宗時期,以嘉佑四年(1059)以三千兩百一十六萬石為最多,皇佑年中的三十三萬石最少,而英宗治平元年(1064)所蠲放的兩稅額占當年稅收的百分之十八,次年則占百分之八,一般年份都不低於百分之五。

這些史籍記載的數字固然不一定精準,寫在此的目的,是想呈現北宋蠲放數額所占其稅收總額的比例其實是不低的,也顯示出當時政府不吝於對百姓的照顧。

3. 寬減刑罰

荒年時期糧食不足災民為求生存,或力有未逮,以致於觸犯法律,往往被認為情有可原,因此政府在此予以寬減刑罰亦是一種減緩災民壓力的方法。亦即平常社會安定時,犯法都是不能原諒的,可按法條審判之,然荒歉之年不同於平時,因饑饉而成為盜賊若照原來的法律予以處置,將更易招致民變。宋代前期北鄰遼國、後期鄰金,西又有西夏,各國皆對宋國持以虎視眈眈的態度,其所處環境實在禁不起任何內亂,因此如何維持國家受災時內部的穩定則顯得相當重要。


仁宗皇佑三年(1051)十月六日,大理寺言:「信州民有劫米而傷主者,法當死。」帝謂輔臣曰:「飢而劫米則可哀,盜而傷主則難恕。雖然,細民無知,緣於飢爾。」遂貸之。又曰:「用刑寬則民慢,猛則民殘。為政者當得寬猛之中,使上下無怨,則水旱不作矣。卿等宜慎之。」在非常時期,以仁民愛物的心為災民著想,實屬難得。

(三) 穩定物價

災時物資供需必定失衡,如何透過政策控制市場價格,同樣是荒政中重要的一環,宋代政府在此方面的作法主要有下列幾項:

1. 罷官糴

宋代有常平倉之設,因此各路皆有提舉常平官進行平糴,豐年收成穩定時,即向百姓買進,除為國家儲存糧食外,亦可使價格不致下滑。如米糧歉收時,谷價益高,則不向民間收購,以防情形雪上加霜。

宋人張昷之,為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進士,其任常州通判時,即有此作為,當時「常飢,發運使急於官糴,谷益貴,公奏罷官糴,而民不流亡。」即適時而為以紓民困。又或是蘇軾在哲宗元佑四年(1089)知杭州時,浙西地區先遭水淹,又逢乾旱,軾即上〈乞賑浙西七州狀〉請朝廷體恤當地百姓,其中提及若省倉不缺軍糧,或常平倉仍足夠,即勿收購此地米糧,以防米價上揚。此二者皆為暫停官方的糴買,以緩和災區狀況的作為。


2. 禁閉糶與遏糴

閉糶與遏糴,字面上解釋,亦即不賣米、不買米之意,其二者皆是禁止米糧在市場上流動,用以導致物價攀升的舉措。讓米糧四處互通,由豐稔地區流向荒歉地區,維持供需平衡,是市場經濟中常用的方法。有的地方官員懼於鄰郡的災荒將波及自己所屬區域,故禁止所屬地區之米斛流向外地,以致物價不降反漲,董煟則批評此為「見識狹陋之論」,並說:「今鄰郡以吾境內豐稔,而來告糴,義所當恤。此宜物色上流豐熟去處,勸誘大姓,或本州島島島島島發錢,差人轉糴,循環糴販,非惟可活吾境內之民,又且可活鄰路之饑民。」使糧食流通的好處是多方面的,不但利己又利人。


3. 不抑米價

米價隨豐年與凶年波動,這是市場機制自由調幅的結果,常平之法即是利用此特點,進行糴糶。政府若是強行控制物品價格,招來的恐怕就是:客米不來,若他處騰湧,而此間之價獨低,則誰肯興販,興販不至,則境內乏食。上戶之民,有蓄積者,愈不敢出矣。饑民手持其錢,終日皇皇,無告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為亂客米不來,若他處騰湧,而此間之價獨低,則誰肯興販,興販不至,則境內乏食。上戶之民,有蓄積者,愈不敢出矣。饑民手持其錢,終日皇皇,無告糴之所,其不肯甘心就死者,必起而為亂。該漲時不讓其自然漲價,愈是操縱,則民困亦為嚴重。

北宋政府深知此一道理,因此仁宗皇佑年間,范仲淹知杭州時,「二浙阻飢,谷價方涌,斗計百二十文,仲淹增至百八十,眾不知所為,仍多出榜文,具述杭飢及米價所增之數,於是商賈聞之,晨夕爭先惟恐後,虞後者既來,米既輔湊,價亦隨減。」 二是熙寧八年(1075)夏,趙抃知越州,「時吳越大旱,米價涌貴,飢死者眾,……抃獨牓衢路,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輔輳詣越,使米價低廉,民無所飢。」而包拯知廬州時,也曾以同樣方法不限米價,使米價未久即因之下跌。


(四) 使災民自立

前述的救濟方法,無非是希望災民們能從災害中儘快恢復元氣,因此給予救濟之外,能使其因災荒失去家園與賴以維生的工作後能得以自立,賺取微薄的金錢,或是成為國家的士兵,則至少不會無所是事,並且得以有機會再重回家鄉,復其本業。

1.以工代賑

災荒時期招募災民從事土木興建的工程,藉此可給予其一點工錢,亦是賑濟的一種手段,利用多餘的人力協助地方興修水利工程等建設,不僅有益於災民生計,更是促進國家和地方的發展。北宋採用以工代賑方式,在神宗以後才較為頻繁。

以工代賑的工程不僅限於農田水利,其他城牆、寺廟、橋樑、道路的繕修也是工程的內容,而所募得的工役人數往往可多達上萬人。熙寧八年(1075)閏四月,提舉永興軍路常平等事章楶言:「鄜延路去年災傷歲飢,知延州趙禼,舍流民以空營,募壯者築浚城壕,自秋及春,役二十二萬九千八百餘工,人不乏食,而城池皆葺於舊。」同年夏天,吳越地區旱災情形嚴重,知越州的趙抃盡心盡力的賑災,募災民築城,「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為工三萬八千,計其傭與錢,又與粟再倍之!

這些舉措是以消費復甦各行業,帶動人民早日恢復正常生活,又以低價募得工役,興建寺廟,助民的同時也節省經費為地方興修,如此兩全其美的事跡廣為好評,至此,以工代賑的方式普遍為後世所運用。


2. 募兵

宋初采行募兵制,《宋史‧兵志七》提及其士兵來源:「……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因此早在宋太祖時期就有募饑民為兵的情形,其曾言:「可以利百代者,為養兵也,方凶年飢歲,有叛民而無叛兵,不幸樂歲而變生,則有叛兵而無叛民。」 他認為在荒年募災民為兵,可以維護社會安定,也是一種擴充軍隊的時機。


(五)總結

藉由以上救災的方法,可以領略北宋朝廷體恤百姓的用心,其以人民存活為前提,採取了多樣的救災方法,儘管這些方法多承前代而來,仍不掩其凡事以災民需求為出發的考量與以仁為本的態度,同時亦代表其深知解決災民、流民問題,等同維持了國內社會的穩定。

然而,救災物資其實是有限的,通常必須做最有效的畫分,以免浪費,故北宋針對救濟對象有明確規定,主要是以災民的財產作區分,通常賑濟以四等戶以下災民為主。


其中僅賑濟與施粥為免費性質的救濟,賑貸與賑糶皆是以低廉的價格將米糧賣給災民,因災繳納不出的賦稅則有倚閣與蠲免的優待。以工代賑、募兵則皆帶有互利的成分。為使災時的物資更為流通,禁閉糶、遏糴與不抑米價都是具有平衡供需作用的方式。

由這些措施可看出,北宋政府采行多元方式的救濟辦法,並且將這些方法同時融合併用於某一件救災工作上,使救災的效果更加顯著。 也可見到北宋時期的救災不僅吸收前代之精髓,同時也更兼顧人民的需求,在救災方法上有所改善與創新,因此使救災措施的效果發揮的更為深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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