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妻重病生活難以為繼起訴丈夫 經調解每月獲1900元撫養費

本地號外 發佈 2019-12-31T13:10:06+00:00

2015年,50歲出頭的劉女士被診斷為腎衰竭、系統性紅斑狼瘡、繼發性貧血、貧血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每天都需藥物治療,病情嚴重時,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少年夫妻老來伴!」這一俗語解釋了婚姻的真諦,身患重病的劉女士多麼希望能夠體會到婚姻帶給她的溫暖和呵護,但是,病中的她感受到的卻是丈夫的冷漠和不聞不顧……為了生存,將丈夫告上法庭。最終,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其丈夫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今後將多關心妻子,並承諾每個月向劉女士支付1900元的扶養費。劉女士考慮到丈夫的態度和收入情況,表示願意接受丈夫的調解意見。

據甘肅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12月31日通報,劉女士和丈夫於1989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現已成年。2015年,50歲出頭的劉女士被診斷為腎衰竭、系統性紅斑狼瘡、繼發性貧血、貧血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每天都需藥物治療,病情嚴重時,生活起居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2017年開始,劉女士和丈夫分居,之後其丈夫未曾關心過劉女士的日常起居、也再未支付劉女士的生活費、醫療費。劉女士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劉女士之子的收入微薄,僅可以支付母親每月的生活費,不能解決醫藥費用。劉女士生活難以為繼,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丈夫每個月支付其扶養費2800元。

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為了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和書記員到原告劉女士的家中進行了實地走訪,了解了劉女士的身體狀況、明確了劉女士的訴訟目的是在維持婚姻關係前提下,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

承辦法官遂決定多做調解工作,儘可能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在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後,進行了面對面的調解。調解中,其丈夫稱在劉女士患病初期,自己也曾照顧過妻子……承辦法官對丈夫的行為和辯解進行了嚴肅地批評和教育:「……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你的妻子患病,你有義務對其進行扶養,而不是對她不聞不問……」經過法官的釋法明理,其丈夫最終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今後將多關心妻子,並承諾每個月向劉女士支付1900元的扶養費。劉女士考慮到丈夫的態度和收入情況,表示願意接受丈夫的調解意見。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嗎?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不僅對老人有贍養義務,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就是夫妻之間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當一方重病臥床,生活困難需要幫助,另一方應當履行扶養義務。如果不管不理不僅違背人情倫理,同時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時候,另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予扶養費用的權利。

(北青報記者 戴幼卿)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