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暴力傷醫」行為危害及其懲治

正義網 發佈 2020-02-06T17:38:10+00:00

➤疫情防控秩序成為疫情防控期間的新興法益,刑法需要對此予以回應,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沒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刑法已有罪名保護法益進行再審視,藉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護該法益。

➤ 疫情防控秩序成為疫情防控期間的新興法益,刑法需要對此予以回應,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沒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刑法已有罪名保護法益進行再審視,藉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護該法益。

➤ 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突破了刑法底線,必須受到法律嚴懲。歸納而言,刑法如何從嚴從重規制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對策與面向立法的對策的區分。

疫情作為一場突發性的災害,不僅對社會生活、經濟發展帶來重大影響,而且對刑法的適用、刑法的調整提出了新挑戰。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暴力傷醫」行為也有發生,這不是單純的醫患矛盾,而是涉及刑法問題。只有正確認識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侵害的法益,加大對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的刑法打擊力度,才能確保奮戰在防控一線的醫護人員安心放心,也才能構築更為安全、有效的疫情防控防線。

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

嚴重危及疫情防控秩序

刑法不應該忽視世界變遷,而必須整合這些變遷及其理念,若與此背道而馳,那麼刑法將會自縛手腳,將無力應對這類有正當管制需求的社會情狀。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除涉及人身法益外,還涉及疫情防控秩序,需要把疫情防控秩序納入個罪的法益保護體系之中。疫情防控秩序,是指由於突然發生特大疫情的複雜變化,需要綜合保障信息公開、醫療物資供應、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秩序而形成的新興法益。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疫情防控秩序往往是疫情控制效果的保障,而醫生的人身安全事關疫情防控秩序,暴力傷害醫生,在造成醫護人員人身傷害的同時,也會附帶性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比如,造成醫療秩序混亂、醫護人員不足、援助醫生短缺等,或者說,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的「暴力傷醫」行為除了侵害人身法益之外,還會侵犯其他法益(疫情防控秩序)。這種對疫情防控秩序的擾亂,就是對「暴力傷醫」行為加重處罰的現實依據和法理依據。

刑法及司法解釋對此也有體現。刑法不少個罪條文均有情節加重犯的明確規定,比如強姦罪中對「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法定刑升格,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對「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法定刑升格等,體現了對某些犯罪行為引起附隨效果的從重處罰。再如,搶劫罪中對「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法定刑升格,則體現了針對特定對象犯罪的加重處罰。此外,2003年5月15日實施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對所涉疫情的搶劫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行醫罪、非法經營罪、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等均需「依法從重處罰」。表面上在於威懾潛在的犯罪人,更好地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其實質上則體現了對疫情防控秩序的維護,因為任何不利於疫情防控的犯罪,比如,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貪污救災款、暴力傷醫等,都有可能帶來疫情防控的失敗。

在這種意義上說,疫情防控秩序成為疫情防控期間的新興法益,刑法需要對此予以回應,一方面需要增加暴行罪等刑法沒有涉及的新罪名,另一方面也需要對刑法已有罪名保護法益進行再審視,藉助其他犯罪的加重量刑,以更有效地保護該法益。

刑法應當如何合理應對

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

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突破了刑法底線,必須受到法律嚴懲。歸納而言,刑法如何從嚴從重規制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行為,大致有面向司法的對策與面向立法的對策的區分。

(一)面向司法的對策

其一,根據個罪構成要件正確適用罪名。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暴力傷醫」者高懸達摩克利斯之劍,應成為預防「暴力傷醫」行為的首選,但需要依據個罪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暴力傷醫」行為涉及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個罪,每個具體罪名均有自身的構成要件,需要根據「暴力傷醫」行為的手段、方式、後果等具體判斷,其中,造成醫護人員死亡的,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造成醫護人員輕傷以上危害結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未遂);隨意毆打醫生的,涉嫌尋釁滋事罪;以暴力方式對醫護人員實施侮辱的,涉嫌侮辱罪。

其二,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意味著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重刑罰或較長刑期。就現行刑法規定而言,累犯等屬於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特殊時期針對特殊人員實施犯罪,則屬於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並不有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要求,而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因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參與疫情防控的醫生的人身安全,事關疫情防控的成敗,「暴力傷醫」行為不僅影響醫生的人身安全,而且妨害疫情防控秩序,具有從重處罰的基礎。當然,從重處罰,不是不顧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味從重、變相地提高量刑幅度搞加重處罰。

其三,對未達到輕傷標準的故意傷害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的未完成形態追究刑事責任。在侵犯人身權利犯罪處於罪與非罪之臨界點時,司法機關必須考慮到這類行為侵害的是刑法保護的最重要法益——人身法益,且這種對人身法益的侵害連帶危及疫情防控秩序,因而應當在入罪標準上強化一種擴大解釋。以故意傷害罪未遂為例,對於故意傷害這種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犯罪來說,行為人出於重傷或輕傷的目的實施犯罪,完全可能存在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的情況,比如,患者出於傷害的目的實施傷害行為,被醫生或其他患者合力控制無法繼續犯罪的,則屬於典型的故意傷害罪未遂形態。當然,不是所有和醫生之間的暴力衝突,都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未遂,也要根據是否具有傷害目的、行為暴力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面向立法的對策

「暴力傷醫」行為的頻繁發生,亦暴露出刑法罪名的某些不足。針對疫情防控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只是由於傷害結果沒有達到輕傷標準,而只能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未充分體現對暴力行為的打擊以及對人身的特別保護。刑法的任務與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干預權的界限必須來自刑法的社會任務,刑事立法應該對刑法保護的特別重要法益進行重點保護,並以嚴密法網和嚴厲刑度的方式對此予以體現。人身法益就是特別重要法益,即相較於其他法益(尤其是財產性的利益),人身法益有較高的位階。筆者認為,「暴力傷醫」之所以一再發生,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刑法對傷醫者的暴力沒有設置更為合理的安全防護網。在人身法益的有效保護方面,刑法固然並不是唯一的手段,但因其最為嚴厲,也是不可或缺的法治資源,因此,就「暴力傷醫」行為的刑法應對而言,以刑法修正案形式增設暴行罪十分必要,即將以毆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體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評價視野,作為刑法中的輕罪。這既是嚴密法網的體現,也是刑法保護特別重要法益的政策選擇。

法律乃公共意志的體現,急時需要特別法。面對突如其來的重大疫情的防控,「暴力傷醫」行為涉及人身法益、疫情防控秩序法益,因此,在罪與非罪臨界點爭議時,適當強化一種入罪解釋,在對具體個罪量刑時,適當加重處罰,當然,在未來,立法方面尚需考慮增設暴行罪。唯有如此,刑法才能為國家疫情防控的有序開展保駕護航。

(作者為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法治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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