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夫妻離婚,都會涉及到子女撫養費問題,那麼,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呢?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我國法律對此都是如何規定的?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上述第一點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周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三、對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義務,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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