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後不付嫖資,女子告也構不成強姦!即使有結婚證,這樣對待女方照樣構成強姦!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0-02-27T13:11:24+00:00

事後甲卻以」不滿意「為由不付嫖資,並奪門而出。乙氣不過遂報警聲稱自己被甲強姦。首先我們要確定一點,嫖娼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無論是嫖客還是賣淫者都要受到處罰。


男子嫖娼,事後卻不付嫖資,女子告其強姦,這案子該咋判?

以下案例摘改自真實案例(人物不放具體姓名,以甲、乙代替):

甲(男)在網絡上聯繫了從事賣淫的乙(女),約定了性交易的金額、時間和地點。之後兩人在約定的酒店發生了性關係。事後甲卻以」不滿意「為由不付嫖資,並奪門而出。乙氣不過遂報警聲稱自己被甲強姦。

首先我們要確定一點,嫖娼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無論是嫖客還是賣淫者都要受到處罰。而且,嫖資不屬於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係,系非法債務。對於該部分債務,乙請求支付嫖資的,法律置之不理。


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再來具體分析以下這個案例:

案例分析

嫖資不受保護,嫖娼乃至違法,但這不意味著嫖客或者賣淫人員的其他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其中的賣淫的女子就是刑法領域強姦罪的保護對象。換言之,如果嫖客通過各種手段違背該女子的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則嫖客很有可能構成強姦罪,而這種手段,就包括欺騙手段。

而強姦罪當中的欺騙手段,包括兩種:

1.事實性欺騙:

該種欺騙,指的就是乙對甲與自己發生性關係在事實上的某個環節發生認識錯誤(乙對發生性關係的對象發生了認識錯誤),以該案舉例,就是丙冒充甲和乙發生了性關係,此時丙就是通過事實性欺騙的手段強姦了乙。

事實性的欺騙導致的乙事實的認識錯誤,將直接導致乙自願與丙發生性關係的「被害人承諾」無效,即乙不是自願與丙發生性關係,丙構成強姦罪。(筆者之前曾分析過事實性欺騙構成強姦的案例:冒充婦女的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詳情點擊文末「了解更多」)


2.動機性欺騙

這種欺騙正是本案的欺騙手段,行為人甲通過付錢欺騙乙,使得乙對發生性關係產生動機認識錯誤,與此類似的例子,就是欺騙女演員「陪睡,就給女一號」,繼而與女生發生性關係的「潛規則」行為。

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乙對於發生性關係的事實環節(與誰發生性關係)是沒有認識錯誤的,只是對於發生性關係的動機(給不給錢)發生了認識錯誤,這會直接阻止行為人犯罪的成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被害人與行為人發生性關係是自願的,行為人甲不構成強姦罪。


案件處理結果

該案的結果是,在警方調查完畢事實之後,認定甲沒有構成強姦罪,並且對於甲嫖娼、乙賣淫的行為分別給予了治安管理處罰。

結語

大家在評析這類案例的時候也要注意,不是說只有強制手段壓制婦女反抗,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可以構成強姦,通過欺騙手段,使得被害婦女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一樣可以構成強姦罪,而且這種手段更為隱蔽,更為人不齒。

婚內強姦:結了婚就可以肆無忌憚,這樣想的人進監獄的風險極大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基本就明白了。類似的案例並不多,確實不是太好搜索,儘管如此,經過多方查詢,還是讓我們找到了一些,今天就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實踐中,法院對於此類的態度,基本就是這個樣子——

本院認為,婚姻關係僅僅是性行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礎,夫妻之間只有取得了性交的合意,才能使得性交行為具有合法性。

被告人洪某存與被害人雖為夫妻,但雙方因矛盾均提出離婚,特別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多次家庭暴力後,離開被告人,長期與被告人分居生活,並多次提出離婚,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

被告人以同意離婚為由誘騙被害人與其見面後,強行將被害人帶至其住處,用膠帶對被害人進行捆綁,並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完全違背被害人意志,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

……

被告人洪某存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洪德存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哪些行為,會構成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罪,都需要哪些必備條件?

根據案例表明,存在下列情況的,男方違背女方意志,強制性發生性行為的,基本上就構成婚內強姦罪:

1、已經登記結婚,但還沒有同居;

2、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長期分居;

3、雙方感情不和,已經提出離婚;

4、教唆或者幫助他人對妻子實施強姦的;

5、使用暴力手段,長期對妻子實施強姦,嚴重損害妻子身心健康的。

當然有人也會擔心這麼一個問題:

如果妻子在心情不好時被丈夫逼迫發生性行為,但事後丈夫並沒有被妻子完全責怪,並且又發生了性行為,這種情況,會不會也構成強姦罪呢?

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一般就不宜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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