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橋修復後面目全非引關注 文物修復能改變原狀嗎

陝西檢察 發佈 2020-05-10T12:08:23+00:00

原標題:山西忻州一古橋修復後面目全非引發關注 文物修復不能改變文物原狀。該石橋修復後,除了橋拱外其餘部分幾乎全是新修,橋上的柱子、石刻等也有部分丟失。

原標題:山西忻州一古橋修復後面目全非引發關注 文物修復不能改變文物原狀

本報記者  韓丹東

本報實習生 尹玉雙

  近日,一則古代石橋被修復後面目全非的視頻在網絡上引發關注。該古橋名為鐵梁橋,位於山西忻州,年代或可上溯至金元時期。該石橋修復後,除了橋拱外其餘部分幾乎全是新修,橋上的柱子、石刻等也有部分丟失。

  4月22日,山西省文物局在媒體發布會上指出,當地文物主管部門保護文物理念缺位,監管不到位,已要求忻州方面儘快實施整改。

  鐵梁橋的遭遇再次將文物修復這個話題帶入大眾視野。文物究竟應當如何修復,才能避免造成「二次破壞」?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古橋喪失歷史風貌

  破壞性修復惹爭議

  鐵梁橋位於山西省忻州市莊磨鎮連寺溝村,2007年6月被列入忻州市第一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為了使橋體繼續承擔現代化交通功能,近年來,當地不同程度地對橋體關鍵部位進行過大大小小的維護。2019年,忻州市文物局、忻府區政府將鐵梁橋的維修工作提上日程,先後組織完成了鐵梁橋維修方案的編制、論證、報批以及工程技術招標,並於2019年10月初開始對鐵梁橋進行維修,11月底主體維修工程基本完工。

  然而,鐵梁橋修復前後的對比視頻在網絡上引發熱議,不少文物愛好者認為橋樑修復後「面目全非」「喪失歷史意義」。

  4月21日,忻州市文物局宣布,當地已成立調查組,圍繞鐵梁橋修復工作展開全面調查。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古建築修復專家祁嘉華教授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古建築最重要的是它的風貌及其所承載的歷史信息。這次修復破壞了古橋原有的歷史風貌,實際上造成了古建築的貶值。「從新橋的照片上來看,它沒有用以前的材料,那麼以前的材料去哪了?如果這些材料下落不明,還可能構成文物犯罪。」

  近年來,文物修復後反遭破壞已不是新鮮事。2016年,被譽為「最美野長城」的遼寧綏中小河口長城一段一兩公里的城牆與地面,在修復過程中被直接鋪成了水泥硬化路面;杭州一處名為「秋水山莊」的民國古建築,其漆色斑駁的門樓和外牆被刷上一層黃漆;2018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蓮寺彩塑被重新塗上金漆,變得煥然一新,佛像頭上還被加上了之前沒有的飄帶。

  「許多歷史遺蹟都不能用了,但它是那個時代的標誌,承載著那個時代的文化信息,具有唯一性。」祁嘉華認為,利用歷史遺蹟開展旅遊,本意是好的,但當地沒有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用現代的技術來評價古人是一種很粗糙的做法,有了新材料、新工藝,卻沒有了歷史的滄桑感和魅力。像兵馬俑、大雁塔、懸空寺等都很古老,也經過反覆修繕,但是它們魅力不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保留了原來的文化基因。

  文物應當修舊如舊

  破壞原真性不可取

  在實踐中,文物修復應當按照什麼樣的標準來進行?如何才能實現美感與實用性的平衡?

  據了解,文物保護法規定,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規定,修復應保護現存實物原狀和歷史信息,應當以現存的、有價值的實物為主要依據;獨特的傳統工藝技術必須保留,所有的新材料、新工藝必須經過前期試驗和研究;正確把握審美標準,不允許以追求完整、華麗而改變文物原狀。

  西安市社會科學院歷史文化與旅遊研究所所長周榮指出,在以往的實踐中,國際國內對於文物修復有「修舊如舊」和「新舊相異」兩種不同的思路。第一種是目前國內比較常見的思路,就是按照文物原狀進行修復,修復材料、技法等都要跟文物原狀相同。這樣修復出來的文物渾然一體,一般不會看出修復的痕跡。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既然做了修復,就應該把原本的東西和新修復的東西區別開來。這就是「新舊各異」的方法,即在不影響美觀的基礎上,刻意把修復的部分在顏色上進行一些差異化處理。

  「不管是哪一種修復理念,原真性都應當是文物修復的首要原則。文物修復要符合文物的時代和它的本原,必須要與原來的文化風貌保持一致,不能肆意修改。在修復過程中,必須在保持原真性的基礎上平衡美感和實用性,不能因為文物與現在的審美不相符和,就破壞原真性。」周榮說。

  祁嘉華認為,文物修復在形式上應堅持「修舊如舊」,即要保持歷史的原真性,體現那個年代的工藝水平;在內容上應堅持「文化基因」,即堅持那個時代的審美取向、時代風貌,比如唐代比較喜歡豐滿,宋代喜歡秀氣、瘦小。「在設計和施工的過程當中,應該請專家出謀劃策,研究文物所處時代的風貌是什麼,相應的技術是怎麼樣的。」

  採訪中,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劉瑞說:「修復文物的標準一直在發展,中國傳統思想喜歡煥然一新,而現在西方公認的原則是『修舊如舊』。修復是一個不斷探討的過程,這是一個學術問題,科學上來說應該謹慎一點。我個人覺得,能夠延續本地的生態和傳統,符合當地的審美就可以了。」

  構建多方參與機制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文物的「破壞性修復」在多地都有發生。當前,我國高度重視文化建設,文物保護和修復工作也日漸受到重視。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採訪中,周榮認為,各級文物根據它的等級不同,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進行保護、修復的審批工作。根據以往的一些案例來看,鐵梁橋的情況應該啟動相應的行政審查程序。首先必須要檢查該修複方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其次,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方案的文物管理部門和責任人要進行相應的行政問責。

  「在文物保護修復的過程中,必須要堅持文物主管部門牽頭,文物專家和科研機構參與的這樣一種機制。除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外,文物專家也要積極參與到文物修複方案的提出和實施過程中去。同時,還應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對於不符合文物保護的要求,肆意破壞文物的一些所謂的保護方案和做法,要對作出決策的決策人、部門和評審專家,進行責任追究。」周榮說。

  祁嘉華認為:「鐵梁橋是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按照現有規定,古橋修復前需要事先報批,還要提出遺址修複方案。目前的方案是誰提的,如何通過的,都應當進行調查。另外,地方政府想利用當地資源做一些事情的時候,應當進行專業化的操作,而不能僅靠熱情、靠拍腦袋來實施。政府要藉助相關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發揮專業人員的力量,這樣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周榮建議,在文物保護過程中,由於地方政府財力所限,可能存在資金方面的缺口,國家應該考慮設立相應的基金或專用資金,對地方上的文物保護加大支持力度,彌補資金上的缺口。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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