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 二審改判醫生無罪且不擔責

本地號外 發佈 2019-12-31T11:32:58+00:00

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駐馬店中院認定醫生屬正當防衛。12月31日,河南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於2019年5月公開宣判的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撤銷一審判決,判處上訴人王某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責任。

患者飛踹醫生被反擊致骨折,駐馬店中院認定醫生屬正當防衛。12月31日,河南駐馬店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於2019年5月公開宣判的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撤銷一審判決,判處上訴人王某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責任。


2019年5月,駐馬店中院對一起醫生病人產生矛盾引發的的刑事案件公開宣判。

2016年6月6日下午17時許,病人葉某某到確山縣留莊鎮張里山村診所結算其因看病所欠診所的帳。診所醫生王某某與其核算後,因葉某某隨身未帶現金不能即時結清,雙方發生了爭吵,繼而廝打。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因故與被害人葉某某互毆,造成葉某某受到傷害,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決:一、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3689.41元,限判決執行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上訴到駐馬店中院後,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7時許,葉某某因王某某對其不帶錢到診所算帳表示不滿意,繼而二人發生爭執廝打。葉某某後被同莊村民勸出診所大門外。十餘分鐘後,葉某某從診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診所,見王某某在診所院內站著,便小跑衝到王某某面前抬起右腳跺王某某,王某某側身躲閃時用手甩開葉某某的右腿,致葉某某摔倒在王某某旁邊的電動車上,後葉某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動。王某某的妻子趙某見狀撥打電話110報警、120呼叫救護車,後趙某隨同葉某某乘坐120救護車到確山縣中醫院,經急診拍片診斷葉某某左側腓骨中下段骨折,即入院治療,趙某當即支付了葉某某的醫療費用。2016年6月15日,經司法鑑定葉某某的左下肢損傷致左側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葉某某於2016年8月18日出院,住院治療72天,支付醫療費用共計8643.2元。出院診斷為左側腓骨中下段骨折,建議全休1個月。住院治療期間,王某某的家屬支付醫療費四千元。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葉某某因未帶錢到診所算帳,與診所醫生王某某發生爭執廝打,在被他人勸離診所十餘分鐘後,再次從診所院外小跑沖向王某某,並用腳跺王某某的行為屬不法侵害。雙方廝打停止後,在葉某某突然襲擊王某某的情況下,為阻止葉某某繼續實施傷害行為,王某某側身躲閃並用手甩開葉某某的腿,致葉某某倒地砸在他人的電動車上造成左下肢腓骨骨折。王某某自始至終沒有離開診所,沒有侵害葉某某的故意,王某某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條件,雖致他人輕傷,但防衛手段、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傷害,屬正當防衛。王某某的行為在形式上雖符合故意傷害的犯罪構成,但實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故王某某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駐馬店中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8)豫1725刑初2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王某某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什麼醫生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駐馬店中院案件承辦法官介紹,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做任何事都有一個度的問題,過猶不當,就屬於防衛過當了,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醫生王某某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具備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的條件,雖致他人輕傷,但防衛手段、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傷害,屬正當防衛。

醫生除了二審改判無罪,為什麼不再承擔民事責任?

駐馬店中院案件承辦法官稱,依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官談本案社會啟事

駐馬店中院案件承辦法官表示,構建和諧醫患關係,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職責。12月28日出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多款條文對傷醫行為做出明確界定和嚴厲處罰,明確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這是一個國家以立法的形式莊嚴闡明了對醫務人員的保護。

法官表示,醫患雙方應當加強溝通,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但本案中葉某某因對醫生不滿採取了過激行為,最終造成了傷害自己的後果。

(北青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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