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吃貨」利用下列方法,要挾商家獲益,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智囊團 發佈 2019-12-19T09:06:50+00:00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淘寶網訴周某侵權糾紛案,將「職業吃貨」送上了輿論浪尖。這起案件中,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周某使用淘寶平台下單633筆,申請「僅退款」624筆,退款成功612單,共計金額3.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淘寶網訴周某侵權糾紛案,將「職業吃貨」送上了輿論浪尖。這起案件中,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周某使用淘寶平台下單633筆,申請「僅退款」624筆,退款成功612單,共計金額3.2萬餘元,成功「吃貨」的同時,還以加微信或者電話等方式要求賣家支付五六百元不等的賠償金,謀取了大量不當利益。法院認為,周某的惡意退款行為明顯不符合常人的購物習慣,是濫用淘寶會員權利,損害平台正常運營秩序,最終判決其賠償淘寶網經濟損失1元及合理支出(律師費)1萬元。然而,「職業吃貨」是怎樣產生的,法律如何界定他們的行為究竟是維權還是牟利呢?

  1 「職業吃貨」不是個體偶然行為

  「職業吃貨」,這個詞乍一聽像是形容一個人喜愛美食,又似乎是在描述一種跟美食有關的職業。然而,此「吃貨」非彼「吃貨」,這裡的「貨」意為「貨物」。而「職業吃貨」是指以「吃貨」為職業的人,其特點是行為人在網購平台註冊帳號後瘋狂下單,購買貨品,收貨後卻立即以各種理由申請「僅退款」而拒不退貨,並佐以投訴等方式威逼商家妥協,以達到「吃貨」目的。

  難道「職業吃貨」僅僅是上述案件里周某的個體偶然行為嗎?

  打開搜尋引擎,輸入關鍵詞查詢,就會看到大量的論壇文章或新聞報導。論壇中,有商家控訴「吃貨」惡行的血淚史,有講述「吃貨」經驗的分享帖,雖無法辨別內容真偽,但這些話題的大量存在說明「職業吃貨」不是個體偶然現象。

  在一些新聞報導中,記者臥底「職業吃貨」群、加入群聊,並採訪群主等,通過報導讓公眾明白「職業吃貨」能「吃貨」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商家不規範,授人以柄。「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被盯上的商家大多存在不規範的經營行為,標識錯誤、虛假宣傳、仿冒品牌等,一旦被盯上,商家自知理虧,不敢聲張,這種「吃貨」情形最多。二是商家怕麻煩,花錢消災。產品本身沒有問題,但經不住反反覆復的糾纏,尤其是對方以差評、投訴等方式反覆設置障礙,為避免公關成本的支出,在此情況下,商家往往抱著吃虧了事的心態退款,並不再追究退貨問題。三是「職業吃貨」團隊以有組織的惡意差評相要挾。網絡時代,消費者購物除了查看商品本身的視頻、圖片介紹外,更看重商家的口碑和消費者對商品的評價,「職業吃貨」團隊正是看中了這一點,以組織成員進行差評相要挾來謀取不當利益,這時,商家所付出的往往除了貨物之外,還有賠償。

  嘗到「吃貨」的甜頭以後, 一傳十,十傳百,「職業吃貨」的隊伍近兩年逐漸壯大,通過網絡時代點對面、面對面的快速傳播,大量有心者加入其中,有單幹的,有組團的。並且,組團的還會細分,有管理員、有聯絡員,甚至還有財務人員。牟利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人「吃貨」,有人負責索賠,有人專門出售秘籍、經驗。短期之內,為何「吃貨」團能搞得「風生水起」?原因無非是利益誘惑,不需要太多成本投入即可不勞而獲大量財物,投機分子很難拒絕這種誘惑;而且操作容易,不需要高深的專業技能,會上網購物,會使用聊天軟體,會複製粘貼即可,上手極快。另外,處罰風險低,絕大多數 「職業吃貨」針對的是「問題商家」,商家往往抱著即使被敲詐勒索也好過被舉報查處的心理,選擇「打碎了牙往肚子裡咽」,「職業吃貨」採取的一些類似於詐騙、敲詐勒索的不法行為往往得不到追究。

  2 虛假退貨嚴重者可追刑責

  「職業吃貨」被曝光以後,在網絡上產生了兩種不同的觀點,有網友認為他們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遏制了假冒偽劣商品的流通,打擊了制假售假的不良商家,即使存在一些不合規的地方,也無傷大雅。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職業吃貨」的行為遊走在法律邊緣,看似是在消費維權,但其目的是牟利,而且部分人員採取違法手段詐騙、敲詐勒索,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商業交易原則,應當進行限制和處理。

  上文中提及的「淘寶網訴周某侵權糾紛案」是第一起判決「職業吃貨」承擔責任的案件,對「職業吃貨」行為人的警示效應和教化意義不言而喻,表明了審判機關對相關行為持否定評價。

  「職業吃貨」的行為不同於消費維權,其目的就是「吃貨」。「職業吃貨」以差評、舉報、投訴相要挾,使用違法方式來獲益,甚至部分人員為「吃貨」而造假,既「打假」也「打真」,讓合法商家蒙受損失,嚴重損害了商家和消費者的相互信賴關係,讓網購平台疲於處理不實投訴,讓普通消費者無法進行正常交易選擇,也正是這些原因,使「職業吃貨」行為具備了被追責的條件。

  從民事責任來說,首先,「職業吃貨」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在平台購買商品,這就不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界定的「消費者」,其行為本質是一種濫用會員權利、意圖牟利的惡意索賠,這種違規操作擾亂了網購平台的正常經營秩序,影響了平台的商業信譽,網購平台有權利主張賠償,並根據平台與相關人員的合同條款予以處罰。其次,「等價交換」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除了有特殊約定以外,商品購買者應當支付貨物的合理對價,「職業吃貨」的「僅退款」行為一旦缺乏約定,商家即可以主張退還相應的貨物,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還可以主張撤銷交易,並由違規方賠償合理損失。再次,「職業吃貨」的行為如果嚴重影響到商家的正常經營,比如,組團進行惡意差評導致商品下架,或者導致商品銷售嚴重受影響,且能夠證明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及損失情況,商家也可以主張相應的損失。

  從刑事責任來說,如果「職業吃貨」以虛假理由申請退款不退貨,虛假退貨,當金額達到法定數額,即3000元至1萬元以上,即可認定構成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將面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金額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最嚴重情形可以處以無期徒刑。又如在不退貨過程中,「職業吃貨」以「差評」「投訴」等理由相威脅,迫使賣方不敢主張退貨,放棄商品的所有權,甚至給付額外錢款「封口」,當金額達到一定程度,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舉例來說,2018年開始,福建的陳某在各大網購平台上不斷「物色」合適的商家,一旦看到商家的頁面上存在「純天然」「最」等商品描述,就以商品虛假宣傳、存在違反廣告法極限詞規定為由,對商家進行投訴來敲詐勒索。今年4月,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法院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事實上,除了民事和刑事責任外,「職業吃貨」的行為也面臨著被行政機關封殺的境地。12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本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而發起的投訴,市場監管部門不予受理。」

  3 處置之路尚存障礙

  明確了「職業吃貨」的可追責性,並不等於就能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處置「職業吃貨」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很多障礙。

  其中存在的舉證難題、平台監管漏洞、高昂的維權成本、可能產生的打擊報復等都會影響到商家的選擇;網絡時代,「職業吃貨」註冊帳號極其便捷,在利益誘惑下頂風作案以更隱蔽的方式躲避偵查也有很大可能;平台監管的漏洞、評分規則的設置,平台偵查手段的有限性,平台需要付出的高昂成本都將成為影響平台積極性和實際成效的原因。

  但面對困難,並非無計可施。網絡平台必須要加強網絡監管,對不法行為堅決懲治,發現一起懲處一起,絕不姑息縱容,讓那些打算鑽空子的人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此外,對「職業吃貨」進行處置的同時,也應該採取措施鼓勵消費者參與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例如設置獎勵基金,引導民間力量積極參與,將監督行為放到明面兒上來。

感謝您的閱讀,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請動動小手點個讚,關注@法律智囊團防止走丟。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