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河北一男子暴風天氣出行被大樹砸傷,綠化部門賠償三百餘萬

何律侃法 發佈 2021-10-06T22:35:57+00:00

#法律人舉案普法##男子被綠化樹砸傷致殘獲賠370萬#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案例,男子楊先生騎自行車出行,路旁綠化樹​突然倒下,正巧砸中楊先生,劇痛之下隨即倒地。有市民發現後,撥打110、120,楊先生被送往醫院搶救,之後歷經多地醫院治療、住院將近1年,花費百萬。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案例,男子楊先生騎自行車出行,路旁綠化樹​突然倒下,正巧砸中楊先生,劇痛之下隨即倒地。有市民發現後,撥打110、120,楊先生被送往醫院搶救,之後歷經多地醫院治療、住院將近1年,花費百萬。經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楊先生的部分功能重度障礙達到一級殘疾,完全護理依賴。楊先生遂將當地綠化事務服務中心起訴到法院,要求其賠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430餘萬,本案經過當地兩級法院的審理,最終支持楊先生370餘萬元…(素材來源於河南商報,筆者稍作整理。)


1.果然是天有不測之風雲!對於楊先生來說,本來只是在路上騎自行車正常行駛,沒想到意外從天而降,突身禍端!其實,住院加治療費用高達數百了萬,對於普通的家庭可能確實難以承受,不過好在本案過程中,司法機關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

2.本案中從一審法院、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情況來看,本案屬於林木損害責任糾紛,按照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有關規定,應該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具體來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

也就是說,在林木損害責任糾紛中,通常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並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從客觀情況來看,楊先生駕自行車行駛,被路邊綠化樹砸到,客觀上存在林木砸中路人、以及路人實際損害後果。而綠化事務服務中心作為案涉林木的管理人,在當其管理的林木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要想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需要先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義務。


也正因為如此,綠化事務服務中心出具了專家意見、以及工作日誌等相關資料來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義務,林木養護符合養護標準,從而證明本身不存在過錯。


不過,根據楊先生及其家屬提供的照片顯示,案發路段事發大樹傾倒,且經過清理後可見該林木根部沒有根系。最終,法院推定綠化事務服務中心未對樹木盡到及時和良好的管護義務,而這也是綠化事務服務中心承擔相關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最終,當地法院判決綠化事務服務中心賠償男子各類費用共計370餘萬元…


3.同時,就通常的民事侵權案件而言,除要求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之外,相關責任主體也有權利提出抗辯事由,比如說,本案中綠化中心也據此認為楊先生本身存在過錯要求,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實際上,按照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林木折斷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辯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以及行為人、第三人自身過錯等等。具體來說,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林木折斷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盡到維護、管理義務的,換言之,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免予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則可依此減輕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

三是第三人過錯和受害人過錯。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對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受害人有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本案中,綠化服務中心抗辯稱,事發當天氣象部門已對天氣進行預報,楊先生仍然選擇騎車上路,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但是,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相關部門發布了大風預警信號,不足以證明事故發生時男子存在過錯,這樣就無法減輕綠化服務中心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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