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假維護市場秩序

人民法院報 發佈 2020-03-27T07:05:51+00:00

​​隨著社會法治進步以及法治意識的覺醒,依法打假維權的案件不斷增加,但在依法打假維權日益高漲之時,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職業打假人也飽受爭議。


​​隨著社會法治進步以及法治意識的覺醒,依法打假維權的案件不斷增加,但在依法打假維權日益高漲之時,以打假為名行牟利之實的職業打假人也飽受爭議。人民法院在處理打假維權的案子時,如何在法律範圍內合理平衡依法維護與打假牟利的邊界成為了司法實務界關注的問題。一方面,法律賦予公民依法打假取得賠償的合法權利,有利於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以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公民依法打假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另一方面,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行為卻又給人以「消費者」之名行「受益者」之實,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有悖於社會情理。

這種現象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社會原因:第一,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上依然盛行。由於各地發展水平的差異,假冒產品仍占據一定的市場,尤其對於流動人口密集的居住區這種現象特別突出,這些消費區域的行政監管相對薄弱,從而成為假冒產品滋生的天然土壤,這就為職業打假人的出現提供外在條件。第二,法律對於依法打假的規定尚待統一和完善。我國目前法律對於職業打假行為仍缺乏明確的規範,司法實踐中對該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勛在差異,如何認定職業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在現實中界限模糊,這就為職業打假人的行為提供了生存空間。

筆者認為,法院應正確認定依法打假與惡意打假的邊界,有效規範各方主體的行為,回歸良性打假的社會法治氛圍,真正做到法、理、情的統一。

一是充分把握依法打假的尺度和邊界,做到打假合法。法律賦予公民依法打假的權利目的是賦予利益受損者有效維權的法律武器,而並非是鼓勵全體公民以此牟利或將此為業。法院應根據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謹慎認定依法打假的權利邊界,對於打著打假之名實際從中牟利甚至敲詐勒索的「打假人」不僅不能為虎作倀,還要從嚴懲處,維護正常的法治秩序。

二是正確認識依法打假的目的和意義,做到打假合理。法律規定的對於假冒偽劣產品實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終極目的不是賠償,而是構建天下無欺的消費環境。想有效遏制企業的失信違約、制假售假行為,要有「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大幅提升經營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將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為負數,確保失信成本高於失信收益。

三是理性認識打假人職業產生的時代背景,做到打假合情。職業打假是適應市場需求而誕生的,最後行使淘汰權的也是市場。企業不售假,產品質量過關,經營誠信,打假人會逐漸消失。我們必須認識到職業打假只是時代的產物。職業打假人作為民事主體,不享有政府機關享有的公權力包括行政處罰權。他們實施的打假行為只能是民事行為,行使的權利只能是民事權利,而民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民事權利屬於私法權利。因此,職業打假人打假時,無權實施公法行為,不得行使法律賦予國家機關的公權力。社會應嘗試探索公民通過公益訴訟的方式打假賦予職業打假人必要的權利渠道,從而將其行使私權行為與維護公益權利的行為劃清界限。(江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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