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猛於虎 受害人怎樣維權?

寶雞檢察 發佈 2019-12-30T19:43:17+00:00

隨著時代的發展,機動車已成為普遍的代步工具和重要的生產工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侵權案,在近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也居高不下。「交通事故猛於虎」,一是因一旦發生就會造成人員傷亡的慘烈後果,二是因其發生對象為社會的不特定人。如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受傷,該怎樣維權?

隨著時代的發展,機動車已成為普遍的代步工具和重要的生產工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侵權案,在近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也居高不下。「交通事故猛於虎」,一是因一旦發生就會造成人員傷亡的慘烈後果,二是因其發生對象為社會的不特定人。如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受傷,該怎樣維權?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12日17時30分許,原告馬某甲將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停放在寧夏吳忠紅寺堡區紅九公路2KM+900M處,準備下車辦事時,遇被告馬某乙(系被告馬某丙的僱傭司機)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因操作不當與原告停放路邊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躲閃不及的原告馬某甲當場受傷;被告馬某乙駕駛的車輛在躲避時又與正常行駛的哈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剮蹭,造成原告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馬某甲住院治療12天,花費醫療費5453.29元。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多發肋骨骨折(右側5.6左側4.6)、肺部感染、肺挫傷、軟組織挫傷。司法鑑定部門對其傷情、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也作出了鑑定。後經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與被告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哈某某無責。

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的同時查實,被告馬某乙受僱馬某丙駕駛的車輛投保交強險,並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時均在投保期限內。法院審理認定原告的損失為2.98萬元,遂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判決:對原告的損失,由2名共同被告馬某乙和車輛實際所有人馬某丙共同承擔5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車輛維修費等共計2.7萬元;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馬某甲車輛損失、拖車費共計1327元。

保險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裁決維持原判。(案例供稿: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韓芬)

【以案說法】

這是一起多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屬於一起典型的損害賠償侵權案。這類交通事故賠償案為何要這樣判決?

首先要明確的是,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顯著區別。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由於被保險人疏忽過失而給第三者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財產進行賠償或對第三者人身傷害損失進行給付的一種保險。

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區別在於交強險是買車時國家強制繳納的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屬於商業險,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交強險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有優先賠付權,其他保險靠後。第三者責任險以盈利為目的,屬於商業保險業務。而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無論盈虧,均不參與保險公司的利益分配,保險公司實際上是一個代辦的角色。此外,兩者的賠付範圍不同,且交強險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部分賠償較低,可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以有責造成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為例,交強險最高賠付限額是12.2萬元,若被保險人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則有可能再獲得保險公司理賠的第三者責任險補償金額。

本案一審法院判決由承保交強險的上訴人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被告人2.7萬元的賠償責任,並未超過該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馬某甲其他損失的50%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兩項保險賠償基本補齊了受害人馬某甲的損失,故馬某2、馬某3不必再承擔其他賠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客觀,判決於法有據,故得到二審法院的維持。(鍾玉珍)

來源:寧夏法治報 吳忠中院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