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封閉式管理火了微信團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不少投訴

濰坊晚報 發佈 2020-03-04T23:10:58+00:00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濰坊市很多居民小區封閉式管理,除了上班的人員,其他人不能隨意外出,人們購買生活物資受到了一定影響,這種情況下,各種各樣的微信團購群火了濰坊市不少小區群、單位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濰坊市很多居民小區封閉式管理,除了上班的人員,其他人不能隨意外出,人們購買生活物資受到了一定影響,這種情況下,各種各樣的微信團購群火了濰坊市不少小區群、單位群。3月4日,濰坊晚報記者自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了解到,執法人員近期收到多起微信購物糾紛投訴。在此,執法人員提醒人們,微信購物時一定注意保存好支付記錄、聊天記錄、發票、單據、保修卡等,支付時要在備註上註明購物數量,商品名稱等信息。




據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的執法人員介紹,微商是近幾年企業或者個人基於微信生態集移動與社交為一體的新型電商模式,從模式上來說主要分為兩種:基於微信公眾號的微商稱為B2C微商;基於朋友圈開店的稱為C2C微商,也稱作私人之間交易。消費者首先要明確微商銷售主體,才能正確適用法律維權。

執法人員告訴濰坊晚報記者,目前,人們從微信購物的形式主要有三種: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交易;取得合法資格的市場主體認證的通過微信公眾號宣傳推銷商品和進行交易;通過第三方平台的微店交易。而如果微商的銷售主體是未經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個人,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廣告法》、《商標法》甚至於《刑法》。

從目前他們接到的投訴看,大多投訴屬於朋友圈C2C模式微商,這種微信購物方式受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執法人員告訴記者,這種朋友圈C2C模式微商實際上就是個人之間的私下購銷關係,這種交易難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款來保護消費者權益,只能通過民事途徑解決。

但具有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通過微信開展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發生消費糾紛的,就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依法應向消費者進行賠償。一般賠償的金額為產品價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賠償。如果是故意銷售不符合安全要求食品的,則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要求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濰坊晚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很多市民們在家中通過微信團購各種蔬菜、水果、麵粉以及肉類、海鮮等等生活物資,通過微信購物買到假貨時消費者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執法人員提醒市民們,一定注意保存好支付記錄、聊天記錄、發票、單據、保修卡等,支付時要在備註上註明購物數量,商品名稱等信息;可以向移動、騰訊客服等部門核實微信註冊信息;網購時,可以要求商家出示營業執照照片等,儘量使用第三方平台付款;所購商品和收到商品不一致時,可以選擇拒絕簽收。能選擇貨到付款的儘量選擇貨到付款,驗貨後再行付款;在職能部門協商調解無果後,可向有關部門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詐騙及時報警處理。

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投訴中心的執法人員還向消費者建議,人們在選擇微商購物時,最好選擇正規微信公眾號。儘量選擇信譽較好、證照齊全的微信公眾號購物,這類微信公眾號付款有嚴格的程序,退換貨、維權取證較為方便快捷;及時核實個人微信註冊信息進行。通過微信好友購物時,首先要及時核實微信註冊信息,如微信註冊的手機號碼、機主信息、商家地址等;保留關鍵性交流信息。通過微信公眾號或朋友圈購物時,一定要核實商家地址,保留好涉及商品服務的數量、型號、質量承諾等關鍵信息,要求銷售方提供購物憑證等;不要隨意切入陌生連結。對微信公眾號或微信好友發來的消息、二維碼,不要隨意關注、填寫、提報自己的信息,尤其是陌生連結。

(濰坊晚報記者 劉曉梅 編輯 馮媛媛 審核 李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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