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染性病,妻子拒同房,夫妻互相傷害,都犯了哪些罪?

石家莊普法 發佈 2020-03-24T08:21:14+00:00

2017年夏天,孫某去看望王某,碰見王某和姐夫穿著短褲同處一個房間,據王某解釋,姐夫喝醉了,姐姐又不在,就把姐姐攙扶回房間,正值夏天,王某穿的是平時在外穿的制式短褲,任由王某怎麼解釋,孫某堅定地認為兩人發生了性關係。



孫某與妻子王某分別在不同城市務工,妻子王某與姐姐、姐夫在一起。2017年夏天,孫某去看望王某,碰見王某和姐夫穿著短褲同處一個房間,據王某解釋,姐夫喝醉了,姐姐又不在,就把姐姐攙扶回房間,正值夏天,王某穿的是平時在外穿的制式短褲,任由王某怎麼解釋,孫某堅定地認為兩人發生了性關係。回去後,孫某隔三差五地找小姐,後來染上了嚴重的性病。2018年10月份,孫某來到王某所在城市,開始正常的家庭生活,可是因為孫某的性病,王某拒絕與其發生性關係,孫某則把仙人球的刺放進妻子貼身內褲中。有一 次,孫某看到網上有賣「那種藥」的,本想用這樣的辦法,妻子會和自已過正常性生活,可是,孫某並不知道那種藥的使用方法,由於劑量過大,導致王某死亡。

王孫夫婦違反夫妻互為忠實義務

《婚姻法》第四條 【家庭關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我國婚姻法關於務「夫妻互為忠實義務」有廣義與狹義兩種解釋。廣義上來說,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不得出於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其配偶利益的行為;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忠實義務,僅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

此處僅討論夫妻間的貞操忠實義務,即夫妻之間性的權利的排他性,夫妻之間性義務及權利的專屬於夫或妻一方,因此,所謂通姦、婚外情、一夜情等均違反夫妻互為忠實義務。該項義務雖然為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已將其上升到非常高的地位,可是婚姻法畢竟屬於大民法範圍,且婚姻法沒有罰則,也沒有授權性罰則,因此,筆者認為,夫妻互為忠實義務只具有號召性作用,仍屬於道德範圍。

本案中,王孫夫妻之間,從開始的王某對妻子的無端猜疑,發展到王某在外找小姐,再到相互之間小兒科般的互相傷害,如往內褲內放仙人掌刺、給妻子下那種藥等,一天天在消耗著相互之間的忠實,甚至有一天,當夫妻之間應為的忠實蕩然無存的時候,他們婚姻也就走到了盡頭。

王某是否涉嫌傳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已患者有嚴重性病而故意賣淫、嫖娼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及社會治安秩序。

患者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為該罪的適格主體,其行為方式是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已患有嚴重性病,仍以下藥方式迫使妻子孫某與自已為性行為,不構成傳播性病罪,因為,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不是賣淫、嫖娼行為。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權。

本案中,王某從網上購買的「那種藥」,不是國家准字號或健字號藥品或保健品,是一些不法個人私自製造的一種致幻藥,無論其用量大小,都會給他人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因此,王某給妻子孫某下藥的行為,可以類型化為傷害行為;本案中認定的最關鍵也是最容易造成爭議的就是責任認定,那麼王某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呢?筆者認為,王某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至少為間接故意,王某對那種藥對身體有一定傷害有明確認知,用量多少,能對身體傷害到什麼程度,王某心裡沒有數,也沒有對一旦造成嚴重傷害的應對措施,因此,王某實際上是一種聽之任之,放任的責任心態,因此,其責任形式為間接故意,綜上,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孫某死亡,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結語:本案中,王孫夫婦倆從開始的無端猜疑,到後來的相互傷害,最終導致妻子的死亡,一個原本美好的家庭破碎了,王某也親手將自已送上不歸路,這一切均源自於夫妻對忠實義務的違背和不尊重。筆者提醒,人在這個世上生存年限極為短暫,我們每個人終究只是這個星球上的過客,夫妻之間沒有多少忠實可以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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