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少年父母向河道管理者索賠百萬被法院駁回

天津司法 發佈 2020-03-05T16:13:37+00:00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溺水少年父母狀告河道管理者索賠100萬元的案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暑假將至,河邊戲水隱患多。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溺水少年父母狀告河道管理者索賠100萬元的案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阿亮、阿美夫婦帶著年滿15歲的兒子小亮在杭州蕭山區務工生活。前不久,阿亮早早去了工地幹活,阿美臥病在床。小亮在家無聊,便獨自跑到了家附近的河邊玩耍。

儘管該河道附近設有「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撈」的警示牌,但小亮還是越過了警示牌及綠化帶,順著河邊管道進入河道嬉水,最終溺水身亡。

小亮父母遂將河道管理者即當地街道辦事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00萬餘元。

小亮父母認為,街道辦事處存在未在河道邊加裝必要的護欄及警示措施等疏於管理的行為,導致小亮死亡,依據侵權責任法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街道辦事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街道辦事處則認為,自己已經對河道實施有效管理,在河道邊豎立警示標誌、周圍設置防護欄等安全措施;何況小亮溺水死亡時已年滿15周歲,其應對河道邊設置的安全措施有認知能力,也應對下河道的潛在危險和安全隱患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小亮父母當時不在現場,小亮脫離了監護範圍,其父母在事故中有疏於注意的重大過失;小亮的死亡事故發生地在內河河道範圍,河道的功能是為了河流的行洪輸水,不是供公眾活動和集散的公共場所,故街道辦事處對該案涉河道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故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街道辦事處就小亮溺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構成侵權,小亮父母應當自負其責,故駁回了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事發點附近設有警示牌和綠化帶,故街道辦事處已盡相應危險警示義務。而小亮通過縫隙、穿越綠化帶並順著河邊水管進入河道,街道辦事處作為管理者,無法預見該種進入行為會因河道的危險遭受損害,亦無法預見小亮作為未成年人會單獨進入其中並遭受損害,故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行為與小亮溺亡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與此同時,涉案河道屬於用於河流行洪輸水的水利設施,並非對外開放的水域,亦不屬於公共場所,不應再苛求街道辦事處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對該河道管理者予以更重的防護或保障義務,勢必加重公共開支及負擔,以及影響自然水體所擔負實際功能的實現,不必要也不現實。

此外,涉案河道系開放性自然水體,一般人均能認識到進入該河道存在人身危險,小亮作為具備一定認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危險,仍進入河道最終溺亡,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害結果。

綜上,法院駁回了小亮父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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