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城管以能夠幫忙疏通關係為由騙取他人錢財 獲刑6年

本地號外 發佈 2019-12-30T08:14:21+00:00

據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消息,近日贛州中院對原城管執法隊員李干成受賄、詐騙一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以能夠幫忙疏通關係搞違章建築為由騙取他人錢財。據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消息,近日贛州中院對原城管執法隊員李干成受賄、詐騙一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經開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李干成受聘於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鳳崗鎮人民政府任城管執法隊員。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李干成受聘於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江鄉人民政府任城管執法隊員。

2018年1月至4月期間,李干成夥同鳳崗鎮城管執法原中隊長陳亮(已判刑),利用陳亮的職務便利,在鳳崗鎮開展查違拆違工作的過程中,違規收受鳳崗鎮岡孜村違章建房戶肖某江、肖某龍、肖某斌人民幣共計10.5萬元(其中李干成分得5.4萬元、陳亮分得5.1萬);同時,李干成還隱瞞其非鳳崗鎮城管隊員的事實,以能夠幫忙疏通關係搞違章建築為由,騙取鳳崗鎮岡孜村村民肖某華等人22.5萬元,所得款項均被李干成用於購買六合彩賭博及日常揮霍。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干成夥同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鳳崗鎮人民政府城管執法原中隊長陳亮,利用陳亮查處違章建築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0.5元,其個人分得5.4萬元、陳亮分得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被告人李干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22.5萬元(其中退還肖某燕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干成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併罰。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追繳被告人李干成違法所得25.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干成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干成夥同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鳳崗鎮人民政府城管執法原中隊長陳亮,利用陳亮查處違章建築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上訴人李干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還構成詐騙罪。李干成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原判綜合考慮李干成受賄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巨大,以受賄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屬罪責刑相適應,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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