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內性騷擾者該被公示嗎?網友們吵翻了

寶雞檢察 發佈 2020-05-13T09:33:55+00:00

來源:中國新聞網(cns2012)作者:吳濤近日,滴滴邀請社會各界共同討論是否支持公示車內性騷擾者,並表示將參考討論結果,未來有可能公示性騷擾者。支持,還是反對?網友各執己見。網友主要觀點。

來源:中國新聞網(cns2012)

作者:吳濤

近日,滴滴邀請社會各界共同討論是否支持公示車內性騷擾者,並表示將參考討論結果,未來有可能公示性騷擾者。

支持,還是反對?網友各執己見。

網友主要觀點。截圖

性騷擾「複雜多樣」

據滴滴稱,在滴滴平台上,發生過醉酒男乘客騷擾女司機的案例;也有男乘客索要女司機微信的情況;還有男司機在接單過程中播放不雅視頻被投訴的案例。

性騷擾方式可謂五花八門。比如,男司機和女乘客聊天時表示自己是醫生,可以給乘客「把脈」檢查身體情況,乘客同意後司機借「把脈」機會多次觸摸乘客,後經警方查實,該司機並非醫生。

有意思的是,很多情況是醉酒乘客性騷擾司機。2019年12月,滴滴首次對外公布的醉酒乘車數據顯示,在乘客醉酒乘車類性騷擾投訴中,大部分是言語騷擾投訴。在少量的肢體騷擾投訴中,司機投訴乘客占比87.6%,乘客投訴司機占比12.4%。

滴滴稱,公共運輸、職場和校園當前被普遍認為是性騷擾的高發區。性騷擾事件不僅破壞公眾安全感,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甚至威脅生命安全,如何預防性騷擾一直是國際難題。「性騷擾事件一經核實,不論性騷擾方是乘客還是司機,平台都將從嚴治理。」

2015年,《中國青年報》對1899人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53.4%的受訪者曾在公交車或地鐵上遭遇性騷擾,51.7%的受訪者遭遇性騷擾時未得到他人幫助。

部分網友評論。截圖

支持者:不曝光,這些人會越來越猖狂

該項討論發起後,不少網友表示支持,截至5月12日11時,有近40萬人閱讀了相關內容,近4萬人留言表達觀點。其中89%的人對此表示支持,認為該公示車內性騷擾者。

不少網友認為,「公示性騷擾者有震懾作用,降低發生率」;「讓車內性騷擾者無處遁形」;「可以加強司機和乘客的防範意識」。

「我覺得性騷擾者不僅僅要公示,還要納入徵信系統和公安系統備案。」「必須支持,不曝出來,這些人會越來越猖狂。」

還有一種情況是無形的性騷擾。有網友表示,平時司機師傅私下談論的話題很多已經構成對異性的騷擾,只是自己不覺得而已,專心開車才是司機師傅的最佳選擇。

有網友講出自己的經歷,「車上司機一直在講黃色笑話,嚇得我也不敢動,一句話不敢說。」

部分網友評論。截圖

反對者:泄露個人隱私,滴滴無執法權

還有一部分人認為,雖然「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公示可以起到防範作用,但是涉及到隱私內容,還是需要謹慎。

「滴滴不是執法部門,直接公示個人信息並不恰當。」「性騷擾定性很難把握尺度,容易小題大做。」「是否構成性騷擾不能憑一面之詞,要有證據才行,權利一旦被濫用,後果不堪設想。」

還有網友認為,不可以公示,要以法律進行懲罰;如果只公示,不懲罰,責任太輕,沒有威懾力。

有一些網友觀點較中立,「想問一下,女司機騷擾男乘客,女乘客騷擾男司機怎麼算?」「建議僅僅公布法律法規允許、警方立案的性騷擾者。」

有意思的是,一部分網友認為,「司機性騷擾乘客該被公示,乘客性騷擾司機不公示。」有網友馬上對此反駁,「竟然有人選『只公示司機,不公示乘客』,選這個選項的人,內心是有多麼齷齪,吐了。」

資料圖:民眾使用網約車服務。中新社記者 武俊傑 攝

專家觀點

——平台定性並公示會侵害個人隱私,是違法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副會長朱巍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稱,「我不贊同公開,制止性騷擾和公布性騷擾者名單是兩碼事。」

朱巍稱,作為網約車平台,處罰的權利是有的,比如解僱司機等;但直接公示性騷擾者,滴滴沒有這個權利。

「而且如何判定是不是性騷擾?平台並不能判定,最好還是保存證據,做好預防和報警。如果滴滴直接定性這個行為並公示,這樣做的話是一個違法行為,導致侵害個人隱私。」朱巍稱。

——公示有震懾作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稱,這涉及到一個長期以來一直有爭議的話題,即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和公眾的知情權之間如何平衡。

「如果行為人達不到涉嫌犯罪的程度,僅可能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例如男乘客索要女司機微信而沒有其他行為,如公示其信息可能有悖『比例原則』。」

「如果行為人並未涉嫌刑事犯罪,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且已被公安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則可有限度地公示其個人信息。」

「如果行為人連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沒有違反,可能只是屬於『行為不當』,情節顯著輕微,這種情況下完全不宜公示其個人信息。」

趙占領還表示,公示車內性騷擾者的信息確有積極意義,既是對行為者的懲罰,也是對他人的震懾。但是,公示行為應當謹慎為之,應當避免有罪推定,遵循比例原則,尊重行為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責編:任鑫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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