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收益率135%呢?未獲收益桂林市民怒告開發商虛假宣傳

桂林日報社全媒體 發佈 2019-12-28T11:05:24+00:00

2015年,市民趙先生被Z公司售樓部宣傳冊上的「15年回報率高達135%」的廣告標語打動,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來投資酒店式公寓。可4年後,酒店管理公司因經營不善,再也沒有支付任何投資收益。趙先生認為,Z公司應當對此負責並承擔違約責任。

2015年,市民趙先生被Z公司售樓部宣傳冊上的「15年回報率高達135%」的廣告標語打動,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用來投資酒店式公寓。可4年後,酒店管理公司因經營不善,再也沒有支付任何投資收益。趙先生認為,Z公司應當對此負責並承擔違約責任。於是,他向七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Z公司支付其未收到的投資收益。

日前,七星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投資酒店式管理公寓引發的糾紛案,駁回了原告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開發商宣傳:買房可享高回報

2015年,趙先生在Z公司售樓部看到樓盤宣傳廣告,稱業主購買房屋後可以坐享穩定、豐厚的租金收益。同時,銷售人員向趙先生出示了項目的宣傳冊,該宣傳冊載明,Z公司所出售的房屋「月收益>月供,15年回報率高達135%」,這讓趙先生心動不已。

隨後,他與Z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所購買的商品房出租給酒店管理公司進行統一經營,不進行自營或自用或對外出租,同時與酒店管理公司簽訂了《公寓租賃合同》,酒店管理公司每月支付相應的投資收益給趙先生。

可是,由於酒店管理公司經營不善,從2019年年初開始,趙先生就再未收到任何投資收益。

無奈之下,趙先生為此訴至法院,認為購買房屋的目的是基於投資收益,也是基於Z公司宣傳的年房價回報率等投資收益的承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應當視為要約,因此,要求Z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未收到的投資收益。

法院判決:要約邀請不屬於合同義務

庭審中,Z公司稱,公司與趙先生之間不存在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或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趙先生要求Z公司支付該投資收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Z公司認為,趙先生所主張的投資收益實際是與酒店管理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收益,依據合同的相對性,趙先生應向合同相對人酒店管理公司主張其權利,故趙先生向Z公司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Z公司請求法院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Z公司的宣傳廣告中關於月收益、回報率的宣傳,與房屋本身或相關設施均無關係,不應屬於要約,應屬於要約邀請,故趙先生不能以Z公司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義務約束Z公司,且趙先生已知曉且認可與酒店管理公司簽訂的《公寓租賃合同》。因此,趙先生主張Z公司承擔給付責任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主辦法官提醒市民

若想通過購買商品房委託管理公司來出租取得投資收益的,一定要弄清楚商品房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及應承擔各自的責任。牢記投資有風險,大家需謹慎。

來源丨記者蔣璇 通訊員陳燕平 申莉莉

值班校對丨全 元

值班編輯丨周文瓊

值班主任丨黃凌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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