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Smart專利緣何遭遇「滑鐵盧」?

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佈 2020-04-05T18:44:18+00:00

具體到該案,假如奔馳Smart新車的「諜照」是由戴姆勒公司發布,並且發布時間就是網上新聞報導文章顯示的時間,那麼,根據《歐盟外觀設計條例》的規定,由於戴姆勒公司自行或第三人公開奔馳Smart新車外觀設計的行為,都可以享受寬限期待遇,且涉案專利優先權日也落在上述公開時間12個月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第4358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下稱涉案決定書),宣告戴姆勒股份公司(下稱戴姆勒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1430032306.6)全部無效。涉案專利所包含的兩款汽車設計對應的是Smart forfour和Smart fortwo兩款車型。根據涉案決定書,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兩份關鍵證據是,騰訊汽車網和易車網在涉案專利優先權日(2013年8月21日)前8個月(2012 年12月27日)發布的兩篇報導文章中公開了Smart forfour和Smart fortwo兩款車型的多張「諜照」。

  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上述兩篇文章中的照片很清晰地顯示了奔馳Smart的車標,車身也沒有進行任何遮蔽。與其說這些「諜照」來源於第三方泄密,倒更像是戴姆勒公司為了展示新車而自行發布的。儘管這些照片的出現不排除第三方的泄密或者相關工作人員失誤的可能,但筆者在對現行法律規定以及涉案專利在其他國家的同族專利申請情況進行分析比對後認為,出現這一問題最大的可能性是戴姆勒公司忽略了不同國家的專利法對於寬限期制度規定的差異。

  根據《歐盟外觀設計條例》第七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的寬限期屬於廣義寬限期,即如果該公開是由設計人、權利繼承人或第三人引起,前述第三人所為的公開行為是設計人或其權利繼承人提供信息或採取行動的結果,或者該公開是由於濫用與申請人或者其合法在先權人的關係導致,那麼,相應的「公開」就不被作為判斷新穎性和獨特性的在先公開;寬限期期限為12個月,該公開必須發生在申請日之前的12個月內(要求優先權的則是自優先權日起算)。

  具體到該案,假如奔馳Smart新車的「諜照」是由戴姆勒公司發布,並且發布時間就是網上新聞報導文章顯示的時間,那麼,根據《歐盟外觀設計條例》的規定,由於戴姆勒公司自行或第三人公開奔馳Smart新車外觀設計的行為,都可以享受寬限期待遇,且涉案專利優先權日也落在上述公開時間12個月之內,因此,對於涉案專利在歐洲和美國的同族專利申請而言,戴姆勒公司發布的「諜照」不會破壞其新穎性。事實上,戴姆勒公司就涉案專利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的兩件同族專利申請,都獲得了授權,至今仍處於有效狀態,而美國專利法同樣採用的是廣義寬限期。

  相反,我國專利法採用的是狹義寬限期,由於戴姆勒公司不是在我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Smart新車,也不是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關於Smart新車的「諜照」,並且Smart新車「諜照」的發布時間已經超過涉案專利優先權日前6個月,因此,這些「諜照」的公開就不能享受我國專利法的寬限期優惠,反而成為了可以用於評價涉案專利有效性的現有設計。

  涉案圖片究竟為何被公開,其原因有待查明。但筆者認為,該案無論是對於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都具有重要警示意義。對於眾多想要「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而言,在自己的產品推向目標國市場之前,有必要對產品目標國的法律進行仔細研究,充分利用諸如廣義寬限期等制度便利,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商業利益最大化之間取得平衡。對於國外企業而言,同樣也要明白智慧財產權的最大特點就是地域性,中國有專利法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而且大部分條款來自於國際公約或條約,因此,中國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相似。不過,各國或地區的實際情況又有所不同,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寬限期的案例,雖然中國和歐盟都有規定寬限期,但中國採取的是狹義寬限期,而歐盟則是廣義寬限期,這才導致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因此,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就要像進入美國等國家一樣,首先要做的就是認真熟悉中國的法律制度。

(劉民選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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