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企業被判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咸陽檢察 發佈 2020-05-12T17:29:10+00:00

從入職到離職,7個月裡,王先生所在的企業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當月的工資也沒能向其支付。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最終獲勝,企業需向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從入職到離職,7個月裡,王先生所在的企業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當月的工資也沒能向其支付。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最終獲勝,企業需向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不過,對於仲裁結果,企業「喊冤」,不認為與該職員有勞動關係,雙方系代買社保關係,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5月9日,成都高新法院巡迴法庭在天府新谷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過審理,法院判決認定,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應向王先生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1073.46元。

  供職7個月

  卻未簽訂勞動合同

  王先生介紹,他於2018年9月1日入職成都一家公司從事運營管理工作,並在2019年4月30日離職,期間在公司供職時長為7個月。在工作期間,除了離職當月的工資沒有支付外,公司一直正常為其發放工資併購買社保,不過卻一直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在與公司追要所欠工資的過程中,雙方發生了不愉快。

  隨後,王先生向成都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工資15000元,以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05000元。

  仲裁委出具了裁決書,王先生的申請獲得了支持,公司應當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4月份工資15000元,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1073.46元。

  不過,對於仲裁結果,公司卻並不服氣,認為與王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只是代買社保關係,同時認為超過請求權時效,對工資標準提出了異議。之後,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是否該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認定:應該

  在法庭上,公司認為,因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不應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4月份工資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該公司一直在向王先生髮放工資併購買社保,王先生從事的工作屬於該公司的業務範圍,並接受公司規章制度的約束管理,釘釘軟體中該公司的組織結構也明確顯示王先生屬於該公司運營部。因此,可以證明王先生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另經法院確認,公司未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4月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公司應承擔補發工資的責任,且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應當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根據王先生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工資標準為15000元/月,最終法院判決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資14078.73元(扣除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及稅前)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1073.46元。

  承辦法官提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建議用人單位強化法律意識,加強內部管理,避免因勞動合同訂立產生的法律風險。同時,勞動者也應當知曉勞動合同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為保障自身合法權利,應訂立並妥善保管勞動合同。(記者 杜玉全)

來源: 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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