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十大特殊規則:科比詹姆斯皆獲益,喬治因此被球隊放棄!

籃球視頻資源 發佈 2020-04-06T01:03:14+00:00

很多人都雲裡霧裡,今天講講這些條款到底是什麼。再經過之後兩次的停擺,最終nba考慮到自由競爭的問題,這個「工資帽」並沒有硬性,在一定狀況下,球隊可以超過基本工資帽,而這個特殊情況,就有各種特殊條款。

大家經常會在新聞中,看到各種「條款」。羅斯條款、伯德條款、隆多條款等。很多人都雲裡霧裡,今天講講這些條款到底是什麼。

特殊條款的由來

這裡要提到1994年的「停擺」事件,在當年的勞資談判中,球隊老闆不滿球員的薪水數額問題,認為沒有硬性的工資冒,人氣旺盛的球員可以提出無限制的薪金要求,這嚴重損害了老闆們的利益,並且想要對新秀合同進行修改。可是並沒有那麼順利,在一番唇槍舌劍之後,大家都各退一步,硬性工資帽沒有談妥,但是球員的合同遭以限制。



再經過之後兩次的停擺,最終nba考慮到自由競爭的問題,這個「工資帽」並沒有硬性,在一定狀況下,球隊可以超過基本工資帽,而這個特殊情況,就有各種特殊條款。特殊條款設立就是為了能讓各支球隊自由競爭,能夠靈活操作,以達到利益最大化。球隊必須想辦法把賺錢和留住球星這兩點完美統一。

伯德條款

聯盟中的球員需要打滿至少三個賽季,這三個賽季不能被解僱或者自己主動以自由球員的身份簽約其他隊。符合這個情況的球員,球隊可以在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重新簽下球員,球員可以獲得最長五年時期的頂薪,年薪漲幅12.5%。



至於為什麼叫伯德條款,是因為當初伯德成為自由球員後,聯盟不想讓東部大鳥和西部魔術師的對弈局面破壞,所以聯盟特地為凱爾特人隊破了例,能夠讓凱爾特人隊在沒有工資冒的情況下,簽下伯德。這也是聯盟第一個,球隊在超過工資帽的前提下,簽下自己的自由球員,而這個人就是伯德,所以叫了伯德條款。

中產階級條款

這個很好理解,球隊可以給任何一個球員一份等同於每年聯盟平均工資的合同,可以在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使用。

老將底薪條款

一個球員有3年或者3年以上的nba職業球齡,當他與球隊簽訂一份十天或者一年的短合約,nba會把合同當成是一個只打了兩年球齡的底薪合同計入工資帽里。底薪合同是每年都會變化的,跟工資帽一樣,根據前一年的聯盟收入百分比折算。

新秀條款

nba新秀剛進入聯盟的合同,不計入工資帽當中。

羅斯條款

大名鼎鼎的羅斯條款是指,一名球員在新秀合同期間,完成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1. 進入兩次最佳陣容

2. 被球迷選入兩次全明星首發

3. 獲得過常規賽MVP

滿足其中之一的球員,就可以在第五年職業生涯,拿到工資冒30%起步的頂薪。



產生這個條件是因為羅斯當年在新秀合同時期,進入最佳陣容,兩次成為全明星首發,還獲得了MVP,所以為了獎勵出色的年輕球員,不讓球員輕易選擇抱團,就有了此條款。

但是,第一個受益的不是羅斯本人,而是杜蘭特,杜蘭特也不是一開始就得到了,他是在和雷霆簽完合同之後,補償獲得的。

超級頂薪條款

球員完成新秀合約之後的合約,或者球齡到8-9年,並且完成以下條件之一:

1. 最近三個賽季至少兩次進入nba最佳陣容

2. 最近三個賽季至少兩次獲得成為nba最佳防守球員。

3. 最近三個賽季至少一次獲得MVP

就可以獲得至少占工資冒35%的超級頂薪續約。

有些球隊為了避免提供超級頂薪,也有交易走球員的,比如保羅喬治原先所在的步行者。



隆多條款

球員必須參加70%的比賽場次,才可以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不夠比賽場次,那麼數據必須除以比賽場次才可以排名。

這個條款是在2013年,隆多隻參加了38場比賽,憑藉11.1次助攻成為了助攻王。可是當年的保羅足足打了70場,場均助攻9.7次。場均助攻這樣比非常不公平,如果不加以改正,那麼球員完全可以一場刷個恐怖數據便不再上場,來獲得榮譽。因此設定了條款。



不可交易條款(霸王條例)

也就是交易否決權。球員在簽訂此合同之後,不可以在沒有經過球員本人同意之前,去交易球員。簽訂此合約的條件是:

1. 必須是非限制自由球員

2. 在同一支隊效力四年以上

3. NBA球齡至少八年以上。

第一個獲得此條款的是科比,隨後是諾維斯基,皮爾斯等等,詹姆斯在2.0騎士時期獲得了此條款。



吉爾伯特-阿里納斯條款

一個球隊中的二輪新秀,其他球隊不能開出超過中產合同的合同。簡單說就是其他球隊給出的合同不能超過原隊給出的合同。

當初勇士隊的阿里納斯當選最快進步球員,勇士隊因為伯德條款中的一項,即不能開出超過中產的合同,被奇才隊截胡,奇才隊開出遠超中產的合同。所以聯盟為了不再有這種不公平的競爭情況,就出台了此條款。



佩頓條款

一個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東家解約,想要重新簽約老東家,必須等待三十天(在賽季中),或者二十天(休賽期)。

這個條約是因為當初凱爾特人把佩頓交易到了老鷹隊,老鷹隊隨後解約了佩頓,佩頓轉頭又和熱火籤了約。聯盟不想有這種鑽空子的行為,所以出台了此條款。



浪子回頭條款

如果有一名球員被禁賽,禁賽期滿,或者撤銷了禁賽,那麼這個球員可以被禁賽之前的球隊以原價格簽回來。

說實話,我不理解,這個條款是為了可憐他被禁賽嗎?

聯盟中的眾多條款,看似是為球員謀福利,可其本質都是為了資方的利益,球員始終都是被動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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