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律師需要膽大心細

一梭煙雨江湖行 發佈 2020-03-16T05:17:55+00:00

我曾提出律師接到案件應該優先考慮無罪辯護,除非發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的無罪判斷,或者妥協更有利於當事人利益。

無罪辯護成為許多律師的畏途,擔心「得罪」法官會被「穿小鞋」,其實「無罪辯護」有規律可循,當然也需要「膽大心細」。我曾提出律師接到案件應該優先考慮無罪辯護,除非發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律師的無罪判斷,或者妥協更有利於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


1、當事人是否認罪

律師接到案件第一件事應該是去看守所會見,聽取當事人對是否認罪的陳述。對於那些當事人堅持認為自己無辜的案件,律師應該堅持無罪辯護原則,大量的冤假錯案的線索就來自當事人一直喊冤。當然,有些案件即使當事人喊冤也需要律師通過法律諮詢告訴他其實本案有罪,例如一些人認為自己約定與他人一起去搶劫,後來因故沒有去,但依舊構成搶劫罪共犯。也有些案件當事人有認罪,但律師發現本案屬於民事糾紛,也可以勸說當事人放棄認罪。2015年我曾辦理了邱某貪污案,當事人有認罪有退贓,但我發現公訴人把審計報告與商業合同之間差額部分當成貪污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堅持無罪辯護,法院也只好勸說檢察院撤訴。雖然半年後檢察院再次起訴,當事人及其家屬被說服認罪,但免於刑事處罰其實是「中國式無罪」。當然,律師喪失一次判決無罪的機會,頗為遺憾。

2、當事人是否有無罪證據

對於那些當事人堅持無罪的,律師有「積極無罪辯護」與「消極無罪辯護」兩種方案。積極無罪辯護即進攻性無罪辯護,律師通過調查取證拿到足以證明當事人「清白」的證據。消極無罪辯護即防禦性無罪辯護,律師通過破壞辦案機關舉證與結論之間的邏輯關係來爭取「證據不足」。律師調查取證需要小心,言詞證據需要防止「306條款」傷害,其他證據則可以直接向相關部門調取或者申請辦案機關調取。2017年我曾在中山市辦理了某詐騙案,當事人一直否認案發時來過廣東中山,認為自己在江蘇無錫。我就向辦案機關申請調查當事人案發前後一兩天的住宿、刷卡記錄。本案在偵查階段多次延期,一直拖到「真兇落網」終於被無罪釋放。辦案機關也說幸虧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不然本案可能已經判決了,糾正就程序繁瑣。同樣是2017年的案件,我在河源調查取證過程中,竟然遭遇公安機關對我「取證」——幸虧我養成了只在辦案機關與證人見面的習慣,也是驚險非常。我在橋上看風景(調查取證),看風景的人(警察)在樓上看我(調查我),這次「驚嚇」後我更謹慎小心辦案,「敬神如神在」。


3、辦案機關取證是否規範

律師不能「積極無罪辯護」,則需要「消極無罪辯護」,破壞辦案機關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邏輯關係。辦案機關取證是否規範,是消極無罪辯護的首要突破點。取證主體是否適格、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取證技術是否合規,都會成為律師的關注焦點。尤其是那些無法補正的關鍵證據,取證不規範會直接導致證據不足。2016年我曾辦理了張某網絡詐騙2435.5萬元案件,一位網警朋友提醒我注意辦案機關固定電子證據的程序與取證機關的主體資質。藉助這位「專家朋友」的幫助,在深圳中院開庭時我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輕鬆否定掉2435.5萬元「電子證據」——即使當事人認罪也不能減輕公訴人舉證責任。律師能夠堂堂正正在證據上贏得法庭尊重,這才是技術辯護的要領。律師與辦案機關都不在案發現場,都沒有「上帝之眼」,只能通過當事人通過證據去「還原現場」,這就需要避免先入為主,並嚴格遵守取證規則。

4、證據與結論之間是否存在邏輯吻合

如果說民事案件對證據要求較低,只需要「高度蓋然」,那麼刑事證據則需要滿足「排除合理懷疑」,需要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邏輯吻合。律師的口才很重要,但比口才更重要的是文采,比文采還要重要的則是眼光——律師需要「以最大的善意來揣測當事人的行為動機」,這才能避免辦案機關「正義感爆棚」直接把「疑似案件」辦成「冤假錯案」。宋代尚且有「十五貫錯言成巧禍」的「錯斬崔寧」,現代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不都是「巧合」變成了「巧禍」?這就需要律師不僅「細心如發」查明取證程序存在哪些「漏洞」,而且要「腦洞大開」對各種所謂「證據確鑿」提出「合情合理」的「巧合」懷疑。我曾辦理洪某運輸毒品2.9公斤案,辦案機關認為洪某看到警察逃跑,說明他「明知」同伴包里有毒品——我提出洪某剛剛吸毒,他見到警察逃跑是因為他擔心被拘留或強制戒毒。後來法院雖然是以沒有共同犯意等理由做出無罪改判,但「不明知」也是其中一個改判環節。曾經有大量「不知情」的老人好心幫人送包裹結果因為抄近路「繞過」檢查站被辦案機關理解為「明知」,這真是比崔寧還要冤。


5、是否缺乏關鍵的直接證據

我國司法實踐中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年)》規定僅憑口供可以定罪,其他案件在關鍵直接證據缺乏的情況下很難定有罪。這也就意味著對於那些關鍵直接證據缺乏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堅持無罪供述或者「零口供」,也就存在較大的無罪辯護空間。我曾辦理某葉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2.65萬公斤死豬肉案件,辦案機關竟然忘了稱重並製作稱重筆錄,而且案件移交法院時把這些死豬肉銷毀了。開庭時我堅持無罪辯護,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數量,被告人認罪不能成為他有罪的依據。本案因為是「三打兩建」,最後妥協判處1年有期徒刑,但這也「逼著」辦案機關辦事更加規範。我曾與公安機關交流時半開玩笑半認真說,律師的無罪辯護直接推動者公安機關調查取征的技術進步,你們今天執法規範化取得巨大成績,軍功章里也有我們律師的一半。

昨天在看守所排隊會見時遇到某老庭長,老庭長跟我聊天說喜歡開余律師的庭,也不喜歡開余律師的庭。喜歡的是可以聽到余律師許多奇思妙想,深化對法律規定的理解;不喜歡的是余律師太能講,寫判決書是個大問題。我回應說還是很感謝法院的照顧,願意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至少我辦理的案件基本沒有判得太重的。上次與王思魯律師交流律師如何贏得法官尊重、法官對律師最高的尊重是什麼。我認為律師通過盡職辦案贏得法官尊重,法官對律師最高的尊重有兩種,一種是把你的辯護意見引入判決書作為判決依據,另一種是把你推薦給他的親戚朋友。現場等待會見的廣州吳炳波律師立即表示贊同,他就是去某外地辦案,開完庭結果就有主審法官的朋友過來委託他辦理案件。我說如果辦案人員都願意因為你的業務能力把你推薦給他的親友,這已經說明他對你的專業技術高度認可。


自己真的有事,沒有法官會找「勾兌律師」,他還是要找「技術律師」。「南毒王」惠君琦說他有大量案件都是「體制內」的朋友推薦的,他願意接這些案件就是「幫忙」,我說這樣的律師才能「活得瀟洒自在」,「體制內」朋友不缺「人脈」他們缺的是業務能力讓他們放心的律師。

子貢與諸侯分庭抗禮,靠的是他的經濟實力。律師能夠與辦案機關分庭抗禮,靠的是業務能力。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