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維權!涉及耐克、特步、斐樂、361°等......

海峽都市報閩南版 發佈 2020-03-16T07:18:40+00:00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海都記者林天真 通訊員 尤燕玲值班編輯 王雅君1號通告!

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晉江法院集中判決一批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

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消費者權益。

並向社會公布以下四起案件

嚴厲打擊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

4起案件分別假冒

耐克、特步、斐樂、361°、銳步等品牌

嫌犯因制假、售假

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獲刑

或賠償經濟損失

案件一:

2018年7月,被告人楊某未經授權,在晉江市磁灶鎮加工假冒「耐克」「斐樂」品牌註冊商標的拖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查扣假冒「耐克」品牌註冊商標的拖鞋7910雙、假冒「斐樂」品牌註冊商標的拖鞋240雙,犯罪數額共計191908元。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判處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件二:

被告人許某在未經授權,在晉江市龍湖鎮生產假冒「銳步」品牌的服裝,後被公安機關查獲,被查扣假冒「銳步」品牌褲子485件,上衣585件,犯罪數額共計249099元。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許某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案件三:

特步(中國)有限公司是以下註冊商標的權利人

↓↓↓

而被告劉某在拼多多電商平台的網店銷售的鞋子印製與特步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

侵犯了特步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晉江法院綜合考慮註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性質和情節、銷售數量、主觀過錯等,以及特步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令被告劉某賠償原告特步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

案件四:

被告謝某在淘寶電商平台的網店銷售鞋子,印製有與原告七波輝(中國)有限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侵犯了七波輝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晉江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的性質和情節、銷售數量、主觀過錯等,以及七波輝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令被告謝某賠償原告七波輝經濟損失8000元。

據介紹,去年,晉江法院共審結涉商標權民事糾紛315件,審結假冒註冊商標罪等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109件,涉及 「特步」「361°」「斐樂」等晉江知名商標。

晉江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延伸司法服務功能,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到晉江國際鞋紡城及部分電商園走訪調研,徵求經營者對智慧財產權司法需求的意見和建議,倡導誠實、合法經營,確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海都記者 林天真 通訊員 尤燕玲值班編輯 王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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