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約定並提交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湖南高院 發佈 2020-03-17T04:12:51+00:00

3月10日,武岡法院鄧家鋪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原告尹東海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支付了經濟補償款162800元,雙方婚生小孩尹向陽的撫養權變更給男方尹東海,一場因離婚協議約定不明引發的風波就此塵埃落定。

湖南法院網訊 已經協議離婚的夫妻離婚後一方不履行協議怎麼辦?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3月10日,武岡法院鄧家鋪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原告尹東海(化名,男方)一次性向被告肖琳琳(化名、女方)支付了經濟補償款162 800元,雙方婚生小孩尹向陽(化名,女)的撫養權變更給男方尹東海,一場因離婚協議約定不明引發的風波就此塵埃落定。

案件回顧:201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於2016年7月在武岡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7年2月20日,被告生下兒子尹寒州(化名),2018年6月7日生下女兒尹向陽。由於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較少導致婚後矛盾衝突不斷,兩人於是協商決定離婚,在辦理離婚登記前雙方口頭約定原告支付被告10萬元,兩小孩均由原告撫養。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達成了離婚協議並在武岡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將之前的口頭約定變更為:1、兩人婚生兒子由男方撫養,隨男方生活,婚生女兒由女方撫養, 隨女方生活,男方負責兩個小孩的一切費用;2、雙方確認無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債務各自負責;3、男方向女方支付30萬元,其中10萬元於離婚當日付清,其餘20萬元在離婚後6年內付清。

由於原、被告在離婚協議里並沒有約定這30萬元的用途,尹東海支付給女方10萬元後就拒絕支付剩餘的20萬元,並於2020年2月24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前妻肖琳琳達成的離婚協議無效。理由是尹東海認為約定的30萬中只有10萬是支付給女方的經濟補償款,而其餘20萬是給女兒的撫養費,而兩人離婚後,女兒尹向陽幾乎都由男方帶在身邊撫養,因而他拒絕支付餘下的20萬,同時請求法院將尹向陽的撫養權變更到自己名下。但在庭審中,肖琳琳表示,30萬是尹東海說好支付給自己的經濟補償款,自己想撫養女兒但是尹東海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讓她將女兒帶走放在身邊撫養。由於原告方主張調解,取得被告肖琳琳的同意後,鄧家鋪法庭通過三個多小時的調解工作,終於使雙方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

回到文章開頭的問題,夫妻雙方在離婚時自願達成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前提是一定要對協議中的各條各款約定明確,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引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定協議的效力並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