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外賣平台銷售退燒等處方藥,一藥房被查處面臨嚴懲

江淮晨報 發佈 2020-02-28T11:59:00+00:00

處方藥不可隨意銷售,這是一直以來的明文規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更是有特別規定,退燒、止咳功能的藥品,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憑醫療機構的處方銷售,並實名登記報送市場監管部門。

處方藥不可隨意銷售,這是一直以來的明文規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更是有特別規定,退燒、止咳功能的藥品,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憑醫療機構的處方銷售,並實名登記報送市場監管部門。但居然有藥店利用外賣平台,擅自銷售處方藥。2020年2月28日,逍遙津市場監管所依法對該藥店進行了立案查處。

頂風作案,合肥一藥店外賣平台銷售處方藥

2月27日,逍遙津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投訴舉報,稱合肥廬陽區阜陽路與壽春路交叉口向西50米處普濟藥房銷售的甲氧氯普胺片,網上標價與實際售價不一致,請求監管部門查處。當日下午執法人員對涉訴的合肥市普濟藥房經營現場進行了檢查。執法人員在該藥房經營現場紙盒中發現大量外賣包裝袋及訂單小票,在收款處兩台電腦中發現該藥房分別在美團網、餓了麼開設有網絡外賣配送店鋪,消費者在外賣店鋪選擇藥品付款下單,外賣騎手接單後將藥品送至收貨人完成交易。執法人員核對外賣訂單小票和外賣平台交易記錄,發現該藥房通過外賣平台銷售甲氧氯普胺片、奧美拉唑腸溶片、非布司他片、丹參酮膠等數種處方藥,同時執法人員還發現該藥店通過外賣平台銷售感冒清熱顆粒、複方氨酚烷胺膠囊、布洛芬顆粒、小兒咳喘靈顆粒、感冒靈顆粒等多種治療發熱、咳嗽、感冒的藥品。

根據合肥市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關於加強全市零售藥店發燒咳嗽藥品銷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號)要求,對於所有說明書上標明具有退燒、止咳功能的藥品,所有零售藥店必須憑醫療機構的處方銷售,並對處方統一編號留存備查;發燒咳嗽藥品應憑患者身份證或社保卡銷售並登記,登記的信息至少包括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購買人與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詳細住址、聯繫電話等信息,並應於當日晚十時前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據查至今市場監管部門並未收到該藥店報告上述發熱、咳嗽、感冒類藥品的銷售情況。

該藥房負責人現場向執法人員陳述銷售以上藥品均有揭陽市榕城區人民醫院蓮藕網際網路醫院、鼎康慈樺網際網路醫院的處方箋,執法人員聯繫外賣平台購買人詢問,購買人稱通過該藥店外賣平台購買藥品並未索取處方,自己也無處方可提供。

消費提醒:購買藥品時認準OTC標識

該藥店通過網際網路交易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採用郵售、網際網路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規定及合肥市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第11號通告的要求,逍遙津市場監管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將從嚴從重予以行政處罰。

逍遙津市場監管所提醒消費者,依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症、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把藥品分類為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對不同類別的藥品,實行不同要求的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其中非處方藥又細分為甲類非處方藥(外包裝右上角為紅色OTC標識)和乙類非處方藥(外包裝右上角為綠色OTC標識)。

上述兩種藥品,因其外包裝盒上沒有標定的OTC標識,即可辨認為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嚴格憑執業醫師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製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必須憑處方銷售以外的處方藥,應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藥情況,經執業藥師審核,填寫「處方藥銷售登記表」,並做好詳細記錄後方可銷售。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並暫停銷售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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