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滿出獄後性侵繼女獲刑10年 此前曾因強姦十幾歲女孩獲刑12年

本地號外 發佈 2020-04-18T11:49:26+00:00

男子張某曾因強姦一名十幾歲的女孩獲刑12年。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有強姦前科,應當從嚴懲處,法院以強姦罪一審判決張某有期徒刑10年。

男子張某曾因強姦一名十幾歲的女孩獲刑12年。刑滿出獄以後,張某並未悔改,他又3次性侵自己未滿10歲的繼女小雲(化名)。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有強姦前科,應當從嚴懲處,法院以強姦罪一審判決張某有期徒刑10年。張某不服上訴。4月1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張某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40多歲的張某是中專文化,案發前無業。判決書顯示,這並不是張某第一次犯案。2002年,他曾經因為犯強姦罪被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相關證人的證言顯示,當時張某是因強姦一個十幾歲的女孩因而被判刑。

但張某並未悔改,在刑滿出獄8年以後,他再次犯案。一審判決認定,張某系被害人小雲(未滿14周歲)的繼父。2019年,張某在其租住的家中3次姦淫小雲。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多次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關於張某及其辯護人辯解張某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害人小雲陳述被性侵細節基本一致,符合其正常記憶、表達能力。

一審法院以強姦罪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0年。宣判後,張某不服,以自己冤枉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明知被害人小雲是幼女,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利用其系被害人繼父的身份,多次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按照強姦罪定罪處罰。

被害人小雲案發時不滿10周歲,曾被張某毆打,且經常目睹張某與母親之間的爭吵打鬧,對張某有懼怕心理,其陳述符合其年齡階段的認知、表達能力和心理狀態,應予採信。

此案從案發到報案的經過自然合理,符合邏輯,足以排除故意陷害張某的可能性。公安機關的偵查實驗結果,聊天記錄,被害人的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排除其他合理懷疑,足以證實上訴人張某的犯罪事實。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張某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對其從重處罰,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張某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張某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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