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直播帶貨」頻頻博眼球,精彩不斷。繼4月6日「小朱配琦「組合同框連線為湖北帶貨以來,4月12日,「誰都無法祖藍我夏丹」組合將電商直播推向高潮,讓流量和銷量齊飛,可謂有創意也有心意,點讚!
當然,這是典型優質案例。我們看到自疫情發生以來,商家們紛紛找出路,讓「直播帶貨」風生水起。
不過,直播帶貨火熱開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虛假宣傳,質量不達標,需要法律、監管跟上步伐。
小編在「央視社會與法」後台就看到一條這樣的留言:
劉小姐在看完主播的穿搭推薦後,下單購買了600多元的衣服。由於主播直播時開了帶有美顏效果的濾鏡,導致實際的服裝與直播視覺上差異過大。劉小姐覺得難看就申請退貨。但商家以網店已標明「無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了她的請求。
01
如果產品出現問題,主播有沒有責任呢?
A.有責任
C.不知道
B.無責任
答案
A有責任
02
主播與商品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答案
具體情況
具體分析↓
帶貨主播是名人廣告代言的網際網路升級版,與商品經營者的關係要根據其不同身份來定性責任。
1.
如果帶貨主播在直播中推銷自己所經營的商品,其身份是經營者,也是廣告代言人。如果消費者因觀看直播而購買的產品不合格,消費者主張賠償損失時,則帶貨主播應獨立承擔責任。如構成消費欺詐的,帶貨主播除承擔退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依據《消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
如果帶貨主播只是與商家簽訂協議,幫其售賣商品,則帶貨主播此時就是商家的「廣告代言人」或「形象代言人」,與經營者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此時,如果帶貨主播明知產品有質量問題,而仍作為廣告代言人,造成消費者損害情形的,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3.
如果帶貨主播所在公司是商品銷售者,帶貨主播作為公司員工,此時帶貨行為屬於工作行為,對公司而言是履行職務的工作行為,出現問題,責任主要是由主播所在的公司來承擔。
4.
還有一種是特殊的帶貨主播,在網上利用直播主動介紹推銷某些商品,如地方官員或主持人為地方農副產品帶貨,也應該遵守《廣告法》相應的規定。
溫馨提示
在主播帶貨這個行業日益火熱的時候,行業協會、監管部門應該針對這一職業特點,對平台、對主播制定出台相應的規範明確職業要求,加以引導約束。
同時,「央視社會與法」也提示大家線上購物理性、謹慎,一旦出現問題敢於維權,共同讓這個行業能健康持續良性發展。
信息來源:央視新聞、中新經緯客戶端、中國法院網、中國經濟網
轉自:「央視社會與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