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帶貨不「帶禍」,法律紅線不可摸!

七台河檢察 發佈 2020-04-17T14:12:24+00:00

近來,「直播帶貨」頻頻博眼球,精彩不斷。繼4月6日「小朱配琦「組合同框連線為湖北帶貨以來,4月12日,「誰都無法祖藍我夏丹」組合將電商直播推向高潮,讓流量和銷量齊飛,可謂有創意也有心意,點讚!

近來,「直播帶貨」頻頻博眼球,精彩不斷。繼4月6日「小朱配琦「組合同框連線為湖北帶貨以來,4月12日,「誰都無法祖藍我夏丹」組合將電商直播推向高潮,讓流量和銷量齊飛,可謂有創意也有心意,點讚!


當然,這是典型優質案例。我們看到自疫情發生以來,商家們紛紛找出路,讓「直播帶貨」風生水起。


不過,直播帶貨火熱開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虛假宣傳,質量不達標,需要法律、監管跟上步伐。


小編在「央視社會與法」後台就看到一條這樣的留言:


劉小姐在看完主播的穿搭推薦後,下單購買了600多元的衣服。由於主播直播時開了帶有美顏效果的濾鏡,導致實際的服裝與直播視覺上差異過大。劉小姐覺得難看就申請退貨。但商家以網店已標明「無七天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了她的請求。


01

如果產品出現問題,主播有沒有責任呢?

A.有責任

C.不知道

B.無責任


答案

A有責任


02

主播與商品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答案


具體情況

具體分析↓

帶貨主播是名人廣告代言的網際網路升級版,與商品經營者的關係要根據其不同身份來定性責任。


1.


如果帶貨主播在直播中推銷自己所經營的商品,其身份是經營者,也是廣告代言人。如果消費者因觀看直播而購買的產品不合格,消費者主張賠償損失時,則帶貨主播應獨立承擔責任。如構成消費欺詐的,帶貨主播除承擔退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依據《消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2.


如果帶貨主播只是與商家簽訂協議,幫其售賣商品,則帶貨主播此時就是商家的「廣告代言人」或「形象代言人」,與經營者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此時,如果帶貨主播明知產品有質量問題,而仍作為廣告代言人,造成消費者損害情形的,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3.


如果帶貨主播所在公司是商品銷售者,帶貨主播作為公司員工,此時帶貨行為屬於工作行為,對公司而言是履行職務的工作行為,出現問題,責任主要是由主播所在的公司來承擔。


4.


還有一種是特殊的帶貨主播,在網上利用直播主動介紹推銷某些商品,如地方官員或主持人為地方農副產品帶貨,也應該遵守《廣告法》相應的規定


溫馨提示


在主播帶貨這個行業日益火熱的時候,行業協會、監管部門應該針對這一職業特點,對平台、對主播制定出台相應的規範明確職業要求,加以引導約束。


同時,「央視社會與法」也提示大家線上購物理性、謹慎,一旦出現問題敢於維權,共同讓這個行業能健康持續良性發展。


信息來源:央視新聞、中新經緯客戶端、中國法院網、中國經濟網

轉自:「央視社會與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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