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處理糾紛問題?從西周入手,看看古代是如何「打官司」的

墨渡熊心 發佈 2019-12-16T15:38:40+00:00

自古以來,生活中難免會出現矛盾、摩擦與糾紛。矛盾來臨時,輕則逞一時口舌之快,重則需要去告官裁決。西周時期王掌控一切,分封諸侯,以藩屏周。諸侯內部,根據血緣與大小宗的關係,再依次進行分封,各自僅向自身上級負責。在這樣嚴密的體系下,各司其職,安穩祥和。

自古以來,生活中難免會出現矛盾、摩擦與糾紛。矛盾來臨時,輕則逞一時口舌之快,重則需要去告官裁決。西周時期王掌控一切,分封諸侯,以藩屏周。諸侯內部,根據血緣與大小宗的關係,再依次進行分封,各自僅向自身上級負責。在這樣嚴密的體系下,各司其職,安穩祥和。

但既有人員,便有生活與矛盾,土地糾紛、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問題依然層出不窮。那麼此起彼伏的矛盾糾紛,該由誰來處理裁決?如我們現在的生活,應有專門的司法機構,但是西周時期是這樣嗎?官司是怎麼打和調解的?

這些在青銅器銘文中都有一定的記載,以下挑選貴族與貴族間的土地糾紛、下屬與上級間的財產糾紛以及小國與小國之間的國土糾紛事件,來窺探西周時期的訴訟、調解與判罰!

一、土地糾紛

土地糾紛的按理,以五祀衛鼎為典型之一。該鼎1975年出土於寶雞岐山董家村窖藏,通高37厘米,口徑34厘米。鼎腹內壁鑄銘19行207字。銘文如下:

隹(唯)正月初吉庚戌,衛갢(以)邦君厲告於丼白(邢伯)、白(伯)邑父、定白(伯)、땜白(伯)、白(伯)俗父,曰厲曰:「余執龏(恭)王卹工(恤功),於卲大(昭太)室東逆롸(營)二川。」曰:「余舍女(捨汝)田五田。」正廼냋(乃訊)厲曰:「女늬(汝賈)田不(否)?」厲廼(乃)許,曰:「余늯늬(審賈)田五田。」丼白(邢伯)、白(伯)邑父、定白(伯)、땜白(伯)、白(伯)俗父廼顜(乃講)。吏(使)厲誓。廼(乃)令參(三)有래(司):래(司)土邑人볩、래(司)馬뻡人邦、래(司)工깭(附)矩、內史友寺芻,帥됣(履)裘衛厲田亖(四)田。廼舍늮(乃捨宇)於氒(厥)邑:氒逆彊眔(厥朔疆逮)厲田、氒(厥)東彊眔뜨(疆逮散)田,氒(厥)南彊眔뜨(疆逮散)田,眔(暨)政父田,氒(厥)西彊眔(疆逮)厲田。邦君厲眔(逮)付裘衛田:厲弔(叔)子륒(夙)、厲有래랭(司申)季、慶癸、燹뱥(豳表)、긑(荊)人꽊(敢)、丼(邢)人偈屖。衛小子者逆갈卿귃(其饗賸)。衛用乍밿(作朕)文考寶鼎。衛갈(其)萬年永寶用。隹(唯)王五祀。

該段銘文講述了一段土地糾紛的官司。在恭王五年正月那一天,裘衛向刑伯、伯邑父、定伯等官員告發他和邦君厲發生的土地糾紛事件。經過詢問,以邦君厲同意償付並且發誓,司徒、司馬、司空和內史勘察田地四界,裘衛用田五田交換邦君厲靠近河川的田四田為結果。五祀衛鼎就是裘衛是為了紀念土地糾紛經過調解後的結果。

從這段官司我們可以看到,貴族之間的糾紛,會進行調解,調解是有對應的官員來進行的。

二、 財產糾紛

財產糾紛以西周中期的匜為典型之一。該匜1975年出土於寶雞岐山董家村窖藏,通高20.3厘米。器蓋連文,器腹底鑄銘6行90字,蓋內鑄銘7行67字。蓋內銘文如下:

隹(唯)三月既死霸(魄)甲申,王才(在)꿗二(上)宮,白륽(伯揚)父廼(乃)成붐(劾)曰:「牧牛!꽏乃可湛(苛勘)。女꽆갢(汝敢以)乃師訟。女二긭(汝上代)先誓。今女(汝)亦既又기(御)誓,尃볤(格)嗇뵹굷(睦굴),뉾(復)亦딗(茲)五夫,亦既기(御)乃誓,女(汝)亦既從븩(辭)從誓。弋可(式苛),我義굀女(宜鞭汝)千,뿰뿭女(幭剭汝)。今我뛪女(赦汝),義굀女(宜鞭汝)千,뿮뿭女(黜剭汝)。今大뛪(赦)[以上器銘]女(汝),굀女(鞭汝)五百,罰女(汝)三百寽(鋝)。白륽(伯揚)父廼或吏(乃又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夒(擾)乃小大史(事)。」「乃師或갢女(以汝)告,광뭰(則致),乃굀(鞭)千,뿰뿭(幭剭)。」牧牛광(則)誓。乃갢(以)告事(吏)뙚、事(吏)曶於會。牧牛랫(辭)誓成,罰金。굳(굴)用乍(作)旅盉。

該段銘文講述了一件牧牛和他的上司為爭奪五個奴隸而打的官司。在某年三月甲申這天,周王在莽上宮,法官伯揚父判決牧牛,認為牧牛違背先前的誓言,誣告他的上司,所以應該受到譴責和處罰。

現在,牧牛應該履行誓言,到地去退還5個奴隸給。按照牧牛的罪行,本應鞭打一千下再處以之刑,經過寬宥,還應該鞭打你一千下,再處以之刑.但最後決定只鞭打五百下,罰銅三百釒寽。之後伯揚父讓牧牛立誓,並說如果再來告牧牛, 伯揚父就要執行最初決定的刑罰,不再寬赦。牧牛與在有關官吏的參與下結了案。打贏了官司,作器以示紀念。

作此器紀念自己官司勝利的同時,也通過作器表明我和牧牛之間的爭執已經有了結論,這個匜就是憑證,後人可以查看。從這件官司可以看到,下屬告上司的狀首先是要受到處罰的,說明西周時期的等級身份還是較為嚴苛的。此外,我們通過這件事還可以知道,上下屬之間的官司,無論輸贏,下屬都會吃虧!

三、國土糾紛

國土糾紛以西周晚期的散氏盤為典型之一。該盤清乾隆年間出土於寶雞鳳翔,通高20.6厘米,口徑54.6厘米。盤內底鑄銘文19行357字。銘文如下:

用夨똴뜨(業散)邑,廼即뜨(散)用田,眉(堳)自눫(瀗)涉갢(以)南,至於大沽(湖),一뀬(封),갢(以)陟,二뀬(封),至於돈(邊)柳,씓(復)涉눫(瀗),陟빀(雩),꽏맑(徂씗)깤갢(以)西,뀬(封)於敝귩(城),楮木,뀬(封)於芻逨,뀬(封)於芻밳,內陟芻,끖(登)於廠湶,뀬(封)곽땴(柝),깤陵、剛땴(柝)、奉(封)於냽밵(嘼道),뀬(封)於厡밵(原道),奉(封)於냡밵(周道),갢(以)東,뀬(封)於쌎(棹)東彊(疆),右還,뀬(封)於眉밵(郿道),갢(以)南뀬(封)於뷅逨밵(道),갢(以)西,至於뻀莫(뾿、鴻墓),眉(堳)丼邑田,自桹木밵(道),(左)至於丼邑,뀬(封),밵갢(道以)東一뀬(封),還갢(以)西一뀬(封),陟剛(崗)三뀬(封),降갢(以)南,뀬(封)於同밵(道),陟州剛(崗),끖땴(登柝),降棫,二뀬(封)。夨人有랡眉(司堳)田:뱻(鮮)、且、뛩(微)、武父、西宮뱟、豆人虞丂、彔、貞、師氏右眚(省)、小門人볏、厡(原)人虞꾼(艿)、淮랡(司)工虎孛、냛豐父、뻀(뾿、鴻)人有랡(司)刑、丂,凡十又五夫,正眉(堳)夨舍뜨(捨散)田:랡(司)土屰寅、랡(司)馬냽(嘼)뿥、망人랡(司)工뽫君、宰德父,뜨(散)人小子眉(堳)田:戎、뛩(微)父、뛚릹(效欋)父、뜘(襄)之有랡(司)橐、州귛、焂從、凡뜨(散)有랡(司)十夫,唯王九月,辰才(在)乙卯,夨卑뱻(俾鮮)、且、쒆(맱)、旅라(誓),曰:我兓(既)付뜨(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뜨(散)氏心똵(賊),광랊(則隱)千罰千,傳쒉(棄)之,뱻(鮮)、且、쒆(맱)、旅광라(則誓),廼卑(俾)西宮뱟、武父라(誓),曰:我兓(既)付뜨(散)氏눮(溼)田、뤫田,余有爽댧(變),랊(隱)千罰千,西宮뱟、武父광라(則誓),氒受(厥授)圖,夨王於豆新宮東廷,氒(厥)左執縷,史正中뙩(仲農)。

該段銘文講述了夨、散兩國邊界糾紛的官司。兩國邊界相連,夨國人多次侵略散國邊界,掠奪土地財物。後來在周王的調解下,雙方議和,夨人不得已,以田地作為對散人的賠償,並且發誓將田交付給散人後,永不毀約,否則就照田價付償金,並通知其它各國與其斷絕往來。夨人派出15人來交割田地,散國派出10人來接收。

周王派一個叫仲農的史政到場作證。但散人對夨人仍不放心,於是把這場官司的全過程及人的誓約鑄在銅盤上,作為證據,以防不測。從該件官司我們可以看到,國土糾紛是需要周王出面,跟之前的財產、土地等糾紛是完全不一樣的性質。但此類糾紛還是以調節為主,並存在公證人公證的情況。

四、 小結

通過以上三件官司的事例,我們可以看到西周時期的糾紛主要以調節為主,並且不同的糾紛會存在不同官員的公證。如貴族間的土地糾紛事件中勘察地界的司徒、司馬、司空和內史,奴隸財產糾紛中判決的伯揚父以及國土糾紛進行調停公證的仲農。

由此可見,西周時期存在相近完備成體系的官員系統,可以應付各類問題。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任何判罰都鑄造在銅器上,我們知道夏商周三代代表著我國最燦爛的青銅器文明,青銅器貫穿軍事禮儀的方方面面。

《左傳×成公二年》記載:「器以臧禮。」以及《左傳×成公十三年》記載:「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就是最好的反映。通過幾件官司訴訟我們也可以看到,青銅器不僅可以表示各種禮儀征伐,也可能充當著如今裁判文書一樣的作用吧!

參考文獻:

《談談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與制度》

西周史研究的新收穫--讀《西周史征》

《建國以來所見商周青銅器窖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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