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需要注意,在這五種條件下不能領失業保險金

幫兄愛唱歌 發佈 2019-12-15T15:58:45+00:00

失業人員在什麼時候不能領取失業金?其實這個問題是非常簡單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保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我的經驗和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以下人員失業後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一,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什麼時候不能領取失業金?其實這個問題是非常簡單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保法都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我的經驗和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的規定,以下人員失業後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第一,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人員,失業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失業保險作為單位職工強制性繳納的保險種類之一,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比例繳納,單位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為本人每月實際工資,繳費比例為1%,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各承擔0.5的繳費比例。但是部分單位出於節約人力資源成本的角度出發,只為職工繳納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而不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有的雖然繳納了失業保險,但是職工個人離職時,由於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符合本人意願離職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雖然為員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而且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超過了一年甚至超過了10年,但是員工主動要求辭職的,這種辭職是自己主動申請,用人單位批准,並按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並由公司出具了離職證明。這種離職完全屬於員工本人意願,因此也是沒有辦法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手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三,因為本人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是因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用人單位除名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雖然不是本人主動辭職或是離職,用人單位也繳納了失業保險,而且繳納失業保險也超過了一年,但是由於是本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是在履行崗位職責中嚴重違紀違法,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用人單位開除,這雖然不屬於本人意願,但是明知觸犯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在主觀上屬於故意,是本人意願在行動上的表現,因此仍然屬於本人意願,也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第四,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雖然不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但是在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工合同以後,用人單位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而是出具的離職證明,在這種情況下,是無法進行失業登記和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除了應向用人單位提出交涉,要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改正的,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沒有依法進行失業登記或是沒有重新就業意願的,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如果屬於非本人意願離職,用人單位也繳納了失業保險超過一年以上,用人單位也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的,但是沒有到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或是雖然進行了失業登記,但是拒絕勞動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培訓或是不願意重新就業的,也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綜上所述,如果符合上面五項條件的,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有的屬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有的屬於操作層面的問題,在職場辭職離職比較頻繁的今天,大家如果了解了這些常識,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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