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制定市場監管免罰清單,5月30日起施行,53項輕微違法行為免罰

濰坊晚報 發佈 2020-05-16T20:00:23+00:00

5月15日,記者從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著力促進優化法治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市市場監管局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梳理、研討,探索制定了《濰坊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2020年5月3


5月15日,記者從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著力促進優化法治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市市場監管局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梳理、研討,探索制定了《濰坊市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9日。

《免罰清單》梳理列入53項免予行政處罰事項,基本屬於當事人主觀上無主觀故意和明顯過失,客觀上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清單涉及法律法規規章35部,濰坊地方性法規1部。其中廣告方面3項,計量方面5項,市場主體登記方面14項,智慧財產權方面1項,特種設備方面4項,標準法方面2項,食品安全(包括網絡食品監管)方面7項,生產許可證方面3項,認證認可方面3項,價格方面3項,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8項。

清單分兩類,一類是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處罰,但因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屬於首次違法的,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的,免予行政處罰,共12條。例如違反《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註「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明白為廣告的;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並通過審核的。

另一類是輕微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應予處罰,能夠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共41條。例如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經責令改正後及時改正的;違反《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調整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公示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資金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的,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

同時,《免罰清單》對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涉及安全、民生等有關事項採取了從嚴掌握。

「免罰不是不管,而是給予企業容錯改正機會,不至因一點小錯,就對其進行處罰,一旦監管部門予以處罰,不僅會給企業帶來經濟負擔,還將影響企業信用。」濰坊市市場監管局副局長王瑞卿解讀道,清單將指導執法人員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避免「一刀切」式的執法,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對未列入《免罰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免予處罰情形的其他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也免予行政處罰。

(記者 陳靜靜 實習生 閻惠清 編輯 馮媛媛 審核 李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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