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遺囑分配千萬財產,妻女不滿鬧上法庭,結果法院認定「千萬」實際只有415萬……

長春婦聯 發佈 2019-12-15T05:57:46+00:00

又到了每周一期的普法時間在《家事微課堂》開始之前先公布上期有獎問答答案夫妻公司的債權不能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你答對了嗎?雙十二剛過你是不是像春姐姐一樣開始吃土了?這個時候真希望自己財務自由呀!

又到了每周一期的普法時間在《家事微課堂》開始之前先公布上期有獎問答答案夫妻公司的債權不能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你答對了嗎?


雙十二剛過你是不是像春姐姐一樣開始吃土了?這個時候真希望自己財務自由呀!


不過


話說回來有錢人的世界咱真的不懂比如下面這個——


本期案例


李男為A企業的老闆,有過兩段婚姻。與前任妻子於2013年2月離婚,兩人育有李女1。李男在離婚時,夫妻財產進行了分割,其分得房屋一套,汽車一輛,股票、現金若干。同年9月,李男與現任妻子欽某結婚,婚後育有一女李女2。2015年8月李男因病去世,尚有兄弟姐妹3個在世。

李男遺囑


李男去世前曾留下親筆遺囑,自書其財產有兩部分:

1.理財性現金資產約1000萬元;2.三處房產。


對於財產處理,其分配如下:

1.在上海再購買約650萬價格的房產,永久不得出售,只傳承下一代;

2.現有三套房產可出售,不出售則收租金;

3.剩餘350萬資金及房產出售款項(約400萬)和650萬房屋,合計資產約1400萬,成立「李男家族基金會」;

4.欽某、李女2每月領取生活費1萬元整 (現房租金5000元,再領現金5000元),所有醫療費全部報銷,買房之前的房租全額領取;李女2國內學費全報;

5.李男基金會管理由欽某與三兄妹共同負責;

6.欽某、李男三兄妹作為基金管理人,每年各領取管理費1萬元;

7.妻女、三兄妹醫療費自費部分報銷一半;

8.新購650萬房產,欽某、李女1、李女2均有權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看完這份遺囑頭瞬間變大了這份遺產分配方案好複雜啊春姐姐趕腳智商都有點不夠用了


李男的繼承者們


估計也沒整明白這不最終還是鬧上了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


因李男名下財產與自己遺囑所述存在差異,其在過世時與過世後,名下財產又發生較大變動,同時在寫遺囑前,沒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導致對部分資產處分無效。


經法院多次對財產組織核對、並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確認應計入李男名下的財產價值為415萬餘元。其中遺囑中未涉及的汽車價值約15萬元,應按法定繼承。剩餘400餘萬元應計入信託財產範疇,由李男三兄妹作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


這就尷尬了
遺囑中說財產有1000萬現金和3處房產而法院調查的結果只有415萬這齣入著實不小啊


一審判決後李女1、欽某及李女2均提起上訴她們分別闡述了自己的主張讓我們一起看一下

- 各方觀點 -李女1

同意一審中對李男個人財產應按遺囑信託處分;

不同意對李男婚前財產及遺產範圍的認定,並認為欽某不是遺囑信託中所稱「下一代」,不應享有信託權益。同時認為「永久不得出售」僅是被繼承人的一個願望,實際無法實現,應分割應用於購買新房屋的650萬元給兩個女兒。

- 各方觀點 -欽某及李女2

同意一審對李男婚前財產及遺產範圍的認定,但不同意對遺產的處理方式,認為李男設立基金會的意願無法實現,應當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割遺產。


主張:

1.將遺囑作為信託的理解背離了李男的真實意願。李男在遺囑中想要成立的是一個基金會,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基金會不但是非營利機構,且只能是以社會公益目的方能設立,故李男的意願無法實現;


2.李男在本案中的遺產全為現金遺產,不存在物權登記基礎,若按判決轉移給李男三兄妹所有,分別管理記帳無法做到,一旦出現因李男三兄妹去世發生繼承、李男三兄妹債權人追索、法院執行等外部因素干擾信託財產正常運轉的事件,導致李男繼承人權益受損的可能性高;


3.李男三兄妹均年事已高,無投資、理財相關經歷,無精力也無能力保證李男遺產保值、增值,且李男三兄妹依遺囑對遺產亦享有利益,不適合擔任「管理人」;


4.欽某、李女2對李男遺囑中所列欽某、李女2應獲權利如何保障、能否保障一無所知,判決無法保證被繼承人李男的臨終本意能得到貫徹;


5.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李男的財產已經沒有650萬之多,因此遺囑實際無法執行,不能成立信託。


二審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在被繼承人李男的遺囑是否成立信託的問題上,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

1.關於對行為人實施的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行為作解釋,不能單純拘泥於行為人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有關文本相關條款、行為人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生活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判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一審法院針對遺囑的具體內容,分析了其所產生的相應法律效力,進而認為該遺囑中的財產內容符合信託法律特徵,並就遺囑的效力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的規定進行了認定,符合法律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行為解釋的規範要求;


2.儘管涉案遺囑中部分文字表述不盡嚴謹與規範,但一審法院通過對涉案遺囑通篇內容的把握與解釋,將立遺囑人在遺囑中的財產安排定性為信託,符合該遺囑的整體意思與實質內容;


3.在對涉案遺囑內容解釋為信託的基礎上,一審法院依據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李男設立信託之目的、形式、內容等對涉案遺囑作了詳盡分析,進一步認定涉案遺囑為有效信託文件,本院認為於法有據,予以認同;


4.李男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信託委託人系李男,根據涉案遺囑內容及所涉本案當事人的各自意願,確定李男三兄妹為信託受託人,並無不當;


5.欽某、李女2對李男三兄妹年齡及理財能力等提出的質疑觀點,均屬於兩人就信託設立後對信託運作的擔憂,然而這些主觀擔憂,既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也不影響基於涉案遺囑所成立之信託的效力。


說了半天李女1、欽某及李女2

都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於4個字遺囑信託


那麼
啥是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和普通遺囑有啥不同?趕腳有些燒腦咱還是有請本期嘉賓律師來解答吧!


本期嘉賓


郭曉傑

嘉賓律師介紹


吉林集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吉林省金融證券保險

律師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吉林省優秀律師

長春市優秀巾幗律師

吉林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長春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擅長金融、股權併購及收購、合資談判業務

電話:13159759050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就是委託人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1

【律師分析】


本期案例中李男的遺產為合法財產,從遺囑的內容來看,李男表達的意思是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命名為「李男家族基金會」。這說明被繼承人李男的目的是希望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


李男還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以及欽某、李男三兄妹為管理人,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明確了管理人的報酬。這些都符合信託的法律特徵。


要點:保證其繼承人以及其直系後代能夠獲得穩定收益,這是信託制度的最主要功能之一。

2

【律師提示】


民事信託的受託人不一定是信託公司,也可以是委託人信任的親朋好友、律師事務所等,所託資產也沒有硬性的要求。

要點:對於希望能將企業資產與家庭資產進行隔離、為子女家人提供保障並實現財富傳承的企業家來說,民事信託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3

【法律條文】


《信託法》


第2條: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8條: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第13條: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要點: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雖然今天的案例比較燒腦

但也真的令人大開眼界

原來身後的財產

除了分給繼承人

還能以信託的形式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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