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依法獲取工資是農民工的權利 前提是行為必須合法

華龍網 發佈 2020-05-18T11:00:05+00:00

「為了鑄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之籠,除了失信懲戒等優先制度設計,作為依法治理社會的最後手段,刑法同樣不能缺席。

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5月18日6時訊(記者 李裊)「為了鑄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之籠,除了失信懲戒等優先制度設計,作為依法治理社會的最後手段,刑法同樣不能缺席。」5月17日,重慶市人力社保局邀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世偉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相關解讀。

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條例》的第十六條和第五十三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根據這些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等主體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討薪」行為處於法律的「紅線」內

《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專家表示,換言之,依法獲取工資是農民工的權利,但前提是相關行為必須合法。

對此,《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採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定,讓「討薪」行為始終處於法律的「紅線」內。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部門的刑事責任

《條例》第六十二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表示,這是紀法銜接、法法銜接的規定。其中,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因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違紀違法的,由紀委、監察委等機關分別作出黨紀或者政務處分;若因此而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則應當由相應的監察委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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