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擅自標註「店長推薦」被罰5000元

中國醫藥報 發佈 2020-05-11T01:52:53+00:00

(本報記者王曉冬) 近日,北京一家醫藥連鎖公司因為「店長推薦」4個字,被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罰款5000元。這家連鎖公司在企業的公眾號上發布「消暑特惠-藿香正氣軟膠囊」廣告,並在廣告中使用「店長推薦」字樣。

(本報記者王曉冬) 近日,北京一家醫藥連鎖公司因為「店長推薦」4個字,被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罰款5000元。

這家連鎖公司在企業的公眾號上發布「消暑特惠-藿香正氣軟膠囊」廣告,並在廣告中使用「店長推薦」字樣。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檢查時發現,「藿香正氣軟膠囊」為非處方藥,藥品批准文號為「國藥准字Z10890019」。

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第16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共三十四條,對「三品一械」廣告的審查程序、發布要求及法律責任等作了系統且全面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屬於藥品廣告中含有「推薦」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的行為。依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該廣告,並處罰款5000元。

記者了解到,此案是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暫行辦法》辦結的第一案。該案的辦結,一方面打擊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警示其他經營者引以為戒,杜絕類似行為的發生。

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提示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均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效,消費者應嚴格按照醫生的指導使用;經營者在推廣上述商品時,應嚴格遵守《廣告法》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自覺規範相關廣告的發布行為。

中國醫藥報社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使用。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