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傷正在賣淫的妻子,並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是否合情合法

法律智囊團 發佈 2020-05-02T00:50:22+00:00

男子打傷正在賣淫的妻子,並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是否合情合法案例:孫某

男子打傷正在賣淫的妻子,並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是否合情合法

案例:

孫某(男)常年在外地務工,家裡有一個妻子徐某種地務農。一次趕上過節,孫某在單位領了一筆獎金,打算回老家給妻子一個驚喜,因此並沒有把回家的事告訴家裡。孫某乘坐火車到了老家縣城已經凌晨,於是就在火車站附近的旅店住下。

當晚,有人悄悄往孫某的房間裡塞進了一張招嫖卡片,此時已是凌晨一點多,孫某睡意全無,看著卡片心裡發癢起來。在一番精神鬥爭後,孫某還是忍不住誘惑按照卡片上的電話打了過去,接電話的是一名男性,在和孫某談好價錢後,便答應安排一名小姐過去。不多時,孫某房間門便被敲響,可讓孫某萬萬沒想到的是,門前的女子是不別人,正是一臉濃妝艷抹的妻子。孫某怒從心中起,想到自己辛苦在外打拚,而自己老婆竟然做起這種職業,向著妻子就是一頓拳打腳踢,直到酒店保安過來拉住了孫某才停手。妻子因此被打成輕傷,孫某不但沒解氣,還要求妻子賠償精神損失費十萬元。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一、孫某與徐某的行為是否屬於賣淫嫖娼?

本案中,孫某通過卡片招嫖信息以支付金錢為條件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屬於嫖娼行為。根據治安管理法相關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儘管兩人並沒有實質性地發生性關係,但是兩人已經達成了賣淫和嫖娼的合意,屬於情節較輕,可以從寬處理

二、孫某要求徐某賠償精神損失費有依據嗎?

本案中,孫某去嫖娼、徐某賣淫,兩人都存在同等的違法性,雙方都具有一定過錯。法律規定,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孫某要求徐某賠償精神損失,不予支持。

三、孫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本案中,孫某將徐某打成輕傷,已達到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孫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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