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法官簽「對賭協議」幫煤礦解封,未獲900萬「解封費」起訴煤礦勝訴,公務員身份受質疑,生效判決將再審

華商連線 發佈 2020-04-26T02:56:10+00:00

貴州一退休法官與煤礦簽署「對賭協議」幫煤礦解封,煤礦解封了,保住了煤礦,但承諾的900萬「解封費」卻一直沒有兌現。


貴州一退休法官與煤礦簽署「對賭協議」幫煤礦解封,煤礦解封了,保住了煤礦,但承諾的900萬「解封費」卻一直沒有兌現。為解封煤礦負債數百萬元的退休法官,不得不將煤礦起訴至法院並勝訴,也未得款,只能四處躲債……

為保親戚資金安全 退休法官與煤礦簽署「對賭協議」

李家連是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人,今年57歲,退休前在大方縣法院工作。4月24日上午,李家連向華商報記者講述了他幫貴州省納雍縣曙光鄉桂興煤礦解封,因此債務累累、四處躲債的經歷。

李家連告訴華商報記者,2013年11月之前,他在大方縣法院擔任法官,之後退休。「我的一位同鄉趙某在納雍縣曙光鄉開辦煤礦,那幾年,煤礦生意不景氣,趙某通過我向我的一些親戚朋友借了幾百萬維持煤礦生存。」李家連稱,為了親戚朋友的資金安全,退休後,他在趙某的煤礦幫了一陣忙。那幾年,煤礦的生意一直不見好轉,更糟糕的是,趙某接手煤礦後才發現,原股東欠債導致煤礦惹上官司。2014年,桂興煤礦被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涉案金額2500萬元)、貴州省納雍縣人民法院(涉案金額460萬元)分別查封了採礦權及股權,讓煤礦的發展雪上加霜。

「桂興煤礦年產量為15萬噸,實際控制人是趙某。」李家連介紹,當時,貴州省有政策規定,2015年之前,煤礦必須參加兼并重組,不參加就將被關閉。兼并重組後,桂興煤礦產能至少可擴大為45萬噸,如果那樣,桂興煤礦不僅可以走出困境,市值還會翻幾番。如果不能及時解封,煤礦不僅會錯過當時的兼并重組優惠政策,擴能無望,還將面臨被關閉。由於時間緊,涉案金額大,桂興煤礦實際控制人趙某及原股東多次開會商議,尋求解決辦法,均無人出資解決法院查封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趙某找到李家連,希望李家連籌資並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煤礦解封。

李家連說,最初他也不同意,後來考慮到煤礦走不出困境,親戚朋友借給煤礦的資金將打水漂,他和親戚朋友商議,親戚朋友願意再出資幫助煤礦走出困境,就勉強答應。2015年1月28日,趙某與李家連簽署了「包幹辦理解封事項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桂興煤礦以900萬元的價格將解封事宜承包給李家連,李家連負責解決解封過程中的所有問題,包括墊付款、擔保、向法院申訴等,900萬元承包費包括代理費、差旅費、招待費、訴訟費等。上述費用均由李家連墊資解決,用多了,桂興煤礦不補,用少了,桂興煤礦也必須按約定的900萬支付。解封時,如需還款,由李家連先墊付。

協議約定,李家連必須在2015年12月前解除兩個法院的查封,煤礦解封後一個月內,煤礦一次性支付李家連300萬元,三個月後一次性支付300萬元,再三個月後,一次性支付剩餘的300萬元。協議不得解除和撤銷,任何一方反悔,必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這份包干協議其實就是「對賭協議」。華商報記者在李家連提供的包干協議書上看到,協議書蓋有桂興煤礦的公章,並有煤礦負責人趙某的簽字。

煤礦違約拖欠「解封費」,他起訴煤礦勝訴

「與桂興煤礦簽訂包干協議後,首先要做的,就是向親戚朋友籌措資金。」2020年4月24日,李家連告訴華商報記者,經過多方籌措,最終籌得了數百萬元,「資金到位後,就開始了艱難的奔走。」李家連至今記得,2015年的絕大部分時間裡,他都在貴陽、長沙、湘潭、納雍、畢節等城市奔波。「前後跨度將近一年,不知道跑了多少趟,走了多少路,流了多少汗。」

李家連記憶中的2015年,不是與法院交涉,就是與債權人交涉。解封工作太難做了,有幾次李家連甚至產生了放棄的念頭。一些朋友對他說,50多歲的人了,這麼辛苦自己,值得嗎?但一想到親戚朋友在煤礦的投資有可能血本無歸,而毀約還得賠償煤礦100萬元違約金,李家連硬是咬牙堅持了下來。

2015年11月,在李家連的堅持和努力下,他終於幫助桂興煤礦實現了解封,如期完成了協議約定的目標。解封後的桂興煤礦完成了兼并重組的主要工作,但尚未恢復生產,各方面都需要資金,因此,煤礦承諾給李家連的900萬元包干費就一拖再拖。

「按約定,煤礦解封後7個月內就應將900萬元全部給我,但桂興煤礦卻因資金緊張,一分未付。」李家連說,當初向親戚朋友借錢時,說好短期就會還,沒想到,一下子拖了好幾年。親戚朋友不停向他催債,有的朋友甚至撕破臉上門討債,要本錢,要利息,讓他和家人不得安寧。「有一陣時間,只好東躲西藏過日子,非常狼狽。」

萬般無奈之下,2017年,李家連將桂興煤礦起訴至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畢節市中院審理認為,李家連與桂興煤礦簽訂的包干協議系雙方自願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2017年7月5日,畢節市中院依法判決如下:被告納雍縣曙光鄉桂興煤礦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原告李家連900萬元及利息。

4月24日,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納雍縣曙光鄉桂興煤礦實際控制人趙某說,2015年,他代表桂興煤礦與李家連簽訂包干協議時,通知了所有原股東,沒有人提出異議。當年之所以沒有及時兌付李家連900萬元,是因為桂興煤礦自2015年7月起就停產,實在沒有錢。「生死關頭,是李家連救了煤礦,無論從情感上、道義上還是法律上,桂興煤礦都應該支付李家連900萬元。」趙某稱,一旦煤礦恢復生產,解決了資金問題,他會及時履行還款義務。

有人反映退休法官違反公務員法,生效判決將再審

李家連介紹,官司雖然贏了,但桂興煤礦仍以資金緊張無力償還為由,一直沒有履行法院判決。2019年7月15日,李家連向畢節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沒想到,執行過程中,案外人陳某某以其是桂興煤礦所有權人為由,對法院執行提出異議,阻止法院執行。」李家連的代理律師告訴華商報記者,2020年1月6日,陳某某向畢節市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畢節市中院審理後,以其訴求不符合執行異議的受案條件,裁定駁回。陳某某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法院提出複議,也被依法駁回。4月25日,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證實,畢節市中院、貴州省高院確實駁回了陳某某的執行複議。

李家連介紹,畢節市中院、貴州省高院雖然駁回了陳某某的執行複議,但有人又向畢節市中院反映,李家連退休不滿2年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公務員法,質疑其與煤礦簽訂包干協議是否有效。受此影響,2020年2月28日,畢節市中院決定對已生效近三年的李家連與桂興煤礦合同糾紛案予以再審。

在李家連提供的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上,華商報記者看到如下內容:原審原告李家連訴原審被告納雍縣曙光鄉桂興煤礦合同糾紛一案,我院於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5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部分事實不清,應予再審查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2017)黔05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李家連的代理律師介紹,《公務員法》第107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李家連處理煤礦兩個查封時,確實退休不足兩年,但是,他幫忙解封的煤礦不是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也不是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判例明確認定,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法》關於不得從事或參與盈利活動的規定簽訂的合同不因其公務員的主體身份而認定為無效。「公務員若違反了該規定,應由其管理機關追究其相應責任,但並不影響公務員作為民事主體簽訂合同的效力。」

李家連的代理律師認為,李家連開始處理煤礦兩個查封是在2015年1月,當時的法律法規對民事案件代理人沒有特別的規定和要求。2017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訂後,才對代理人有了特別的規定。何況,李家連處理煤礦的兩個解封不僅限於代理,代理只是其中一小部分工作。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就是說,法院院長提起再審的前提是『發現確有錯誤』,而不是『部分事實不清』。」李家連說,畢節市中院將於4月28日開庭再審此案,相信畢節市中院會依法公正審理,作出經得起檢驗的判決,「希望法院判決桂興煤礦及時支付我900萬元解封費,讓我儘快償還債務,早點結束提心弔膽的生活。」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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