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一男子突然身亡未屍檢 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理賠被起訴

岳陽日報客戶端 發佈 2020-06-06T05:02:54+00:00

男子突然身亡未屍檢。男子突然倒地身亡,悲痛的家屬找保險公司理賠卻被要求屍檢,家屬請求保險公司派員協同處理,保險公司一直未理會。

男子突然身亡未屍檢

保險公司拒賠被起訴

法院:合同有效,死因未查清的過錯在於保險公司,判賠20萬元

男子突然倒地身亡,悲痛的家屬找保險公司理賠卻被要求屍檢,家屬請求保險公司派員協同處理,保險公司一直未理會。因沒有進行屍檢,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了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於是,家屬起訴到法院。

今日,岳陽臨湘法院通報了該案。

案情:被保人突然死亡,保險公司拒賠

方某與丈夫李某平及兒子原本一家三口其樂融融,誰也沒想到丈夫突然出事。2019年3月29日下午2點多,李某平在朋友家上廁所時突然身亡。

此前,李某平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交納了保險費540元,保險合同約定的發生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8月25日起一年內。事發時,正在保險期內。

事發當晚7點多,方某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告知了該起意外身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要求對李某平進行屍檢,查明死亡原因。方某提出,請保險公司派人來現場共同處理屍檢事宜,但保險公司自始至終沒有派人來。李某平家人也沒有單方面對其進行屍檢。事後,方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方某及兒子將保險公司起訴到臨湘法院。

法院:未查清死因,過錯在保險公司

法院認為,本案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李某平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出具電子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兩原告作為投保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意外傷害事故」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原告主張意外身故保險金,則必須證明投保人的死亡是排除自身疾病原因的意外傷害事故造成。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可以排除他殺的可能。但在未經屍檢的情況下無法準確查明投保人具體死亡原因,故僅憑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投保人的死因。

關於屍檢的責任問題,在現有條件下,對遺體進行屍檢是查出死亡原因的最科學方法,雖然保險公司曾提議進行屍檢,但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派員參與時,保險公司卻始終未派人來處理此事。這是保險公司怠於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死亡原因無法查清的過錯在於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真實死因無法查清而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不能免責,應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20萬元。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鄭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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