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稅」來了!中國賣家也逃不掉!

跨境易稅通 發佈 2020-05-04T15:20:04+00:00

雖然收取加州使用稅的新要求僅適用於2019年4月1日及之後的銷售,但零售商也可選擇在2019年4月1日之前註冊並徵收稅款,零售商可在CDTFA網站上註冊——進入TaxpayerOnline Services Portal頁面,向下滾動到「 Registration」,選擇「 Re

之前,亞馬遜給賣家發郵件要「加州稅號」;如今,加州稅務和收費管理局(CDTFA) 真的要收稅了!!!

2019年4月1日起開徵「加州稅」

10月份的時候,亞馬遜給賣家發郵件要加州稅號的事情引起很多賣家的熱議,郵件內容如下圖所示


郵件中提到,亞馬遜要將賣家的「聯繫信息(姓名、地址和電子郵件)和美國納稅人識別號碼」提供給加州稅務和收費管理局。當時有人說,此事只針對美國賣家並且在加州註冊的帳號徵稅,和中國賣家沒有關係。

但在上周,加州稅務和收費管理局明確宣布

從2019年4月1日開始,位於加利福尼亞州以外的零售商必須在加利福尼亞州稅務和稅務局(CDTFA)註冊,徵收加州使用稅,並根據他們在加利福尼亞州的銷售額向CDTFA支付稅款,即使他們在該州沒有實體存在。

在前一個或當前歷年內,如果零售商在加利福尼亞州的銷售額超過10萬美元,或達成至少200筆單獨交易,就需要徵收加州使用稅。

新的稅收徵集要求適用於2019年4月1日及之後向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出售的有形個人財產的應稅銷售額,且不具有追溯力。達到上述銷售門檻之一的零售商現在需要向CDTFA註冊以收取加州使用稅,即使他們以前沒有要求註冊。這些零售商包括那些通過網際網路、郵購目錄、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將有形商品運送到加利福尼亞州的零售商。

對於那些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已經被要求註冊並收取加州使用稅的零售商,他們的註冊義務不會發生變化,在加利福尼亞州有實體存在的零售商一般仍需要在CDTFA註冊。

雖然收取加州使用稅的新要求僅適用於2019年4月1日及之後的銷售,但零售商也可選擇在2019年4月1日之前註冊並徵收稅款,零售商可在CDTFA網站(www.cdtfa.ca.gov)上註冊——

進入Taxpayer Online Services Portal頁面,向下滾動到「 Registration」,選擇「 Register a New Business Activity or Location」,然後按照提示進行操作。

即使你不需要註冊,也可以自願註冊許可證,使用稅註冊證書,來收取和支付使用稅,以方便你的加州客戶。

除持有許可證外,你可能還需要向CDTFA註冊另一個許可證或許可證。有關CDTFA管理的許可證的更多信息,可參閱 Permits & Licenses 頁面。

01 加州銷售稅和使用稅

銷售稅是對零售商徵收的,一般適用於零售商在加州境內銷售有形個人財產所得的零售銷售總額。

銷售稅不適用於服務收費,除非服務是出售有形個人財產的一部分。此外,如果買家在交易中沒有取得任何有形的個人財產,如存儲媒體,則銷售稅不適用於電腦程式或其他電子轉移的數字產品的費用。

使用稅是對消費者徵收的。當銷售稅不適用時,使用稅一般適用於在加州從零售商購買用於存儲、使用或其他消費的有形個人財產的銷售價格,而這些有形個人財產實際上是在該州存儲、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消費的。一般來說,如果加利福尼亞銷售稅適用於從加利福尼亞的零售商購買的有形個人財產,那麼加利福尼亞使用稅將適用於加利福尼亞的消費者從加利福尼亞以外的零售商購買而在加利福尼亞交貨的商品。

02 加利福尼亞州使用稅的徵收

儘管使用稅是由消費者承擔的,但RTC第6203條要求「在本州經營業務」的零售商對其銷售給加州消費者的產品徵收加州使用稅,並將稅款直接匯給CDTFA。

RTC第6203條明確規定,「在本州經營業務」的零售商是指根據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和這個州有實質聯繫的任何零售商。

在Wayfair案件之前,根據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除非零售商在該州有實體店,否則它與該州之間沒有實質性的聯繫。所以,在這個州有實體店的零售商通常需要收取和繳納使用稅。自Wayfair案件裁決以後,如果賣家在一個州的銷售額超過一定的門檻,就相當於與該州有了實質性聯繫。

03 地方使用稅的徵收

目前,全州範圍內的加州銷售和使用稅率為7.25%,其中包括根據布拉德利-伯恩斯統一銷售和使用稅法( the Bradley-Burns Uniform Sales and Use Tax Law)在加州各地徵收的1.25%的地方使用稅。

第7202條、第7203條規定,在該州經營的零售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地方使用稅。因此,根據Wayfair,與加州有實質性聯繫的零售商將享有與在加州經營業務的任何其他零售商相同的使用稅徵收義務。因此,CDTFA將要求這些零售商從2019年4月1日起,在當地徵收使用稅,並將其匯至CDTFA,以便能夠分發到適當的地方司法管轄區,而不管它們是否在加州有實體店。

舉個例子:在加利福尼亞沒有實體存在的零售商——

你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境外,在此州沒有實體存在,通過網站進行銷售,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無需在CDTFA註冊。但是,在2018年期間,你銷往加利福尼亞州的商品銷售額超過了20萬美元,通過公共承運商將所有銷售交付給客戶。在這些銷售中,超過10萬美元運送到了徵收地區稅的聖何塞市,剩餘的銷售是在整個州內交付的,任何其他加州地區的銷售額都不超過10萬美元。

根據Wayfair的裁定,你被視為在加利福尼亞州經營業務,被要求在CDTFA註冊,並在2019年4月1日及之後根據全州費率向加利福尼亞州客戶收取使用稅。此外,你也被視為在聖何塞市(一個稅區)經營業務,因為你在2018年的銷售額超過10萬美元。因此,你需要從你的聖何塞客戶那裡以聖何塞的費率收取聖何塞的地區使用稅,並將收取的全部稅款支付給CDTFA。

如果你在加利福尼亞州其他地區的銷售額在前一個或當前歷年內不超過10萬美元或不到200次單獨交易,則你不被視為在這些地區經營業務,只需向這些地區的客戶收取7.25%的全州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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