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違規充電致租客3死1傷 雲南一房東和電動車車主獲刑

本地號外 發佈 2020-05-04T20:46:01+00:00

男子周某違規給電動車充電,結果引發火災,導致該房屋的3名租客死亡,1名租客受傷。5月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電動車車主周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房東車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緩刑3年。

男子周某違規給電動車充電,結果引發火災,導致該房屋的3名租客死亡,1名租客受傷。房東車某明知周某在此充電,沒有阻止還收取相應的充電費用。5月4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電動車車主周某犯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房東車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緩刑3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月20日5時40分許,因被告人周某在昆明市官渡區違規給電動車充電,從而引發火災,造成該房屋的租客楊某等3人死亡,租客張某受傷(經司法鑑定傷情為輕傷二級)。被告人車某作為房東,明知周某在此充電,沒有阻止,還收取相應的充電費用。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車某因過失導致火災發生,致使3人死亡,1人受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周某、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並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沒有異議。周某的辯護人提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願認罪悔罪;本案為過失犯罪,周某因客觀需要停放電動車及充電,主觀惡性小;無前科;因家庭困難未及時賠償被害人。

車某的辯護人則提出,車某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相對較輕,作為房東具有一定的管理義務,但火災發生與其提供的租賃物無關;他積極搶救,已賠償傷者及死者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當庭自願認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良好認罪態度,建議對被告人車某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周某、車某因過失導致火災發生,致使3人死亡,1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失火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車某因過失引發火災造成嚴重後果,二名被告人經民警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車某的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其中取得一名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其酌定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的量刑情節,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採納。周某、車某的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具有認罪悔罪表現、初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法院予以採納。周某、車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為過失犯罪,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為過失犯罪,且均因二名被告人的過失行為引發,且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對周某、車某的辯護人上述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根據周某、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以周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車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緩刑3年。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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