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退錢

瀋陽網 發佈 2020-05-25T21:31:06+00:00

近年來,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現象廣受關注,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路遊戲。《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近年來,

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現象廣受關注,

也出現了未成年人為網路遊戲

或網絡直播平台支付較大金額

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這些糾紛的法律解釋進行了明確。

未成年人「打賞」支出

法院應支持返還

《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介紹,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過程中,通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八歲以下兒童網遊支出

一律退還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參與網路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此外,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規定沒有採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內容來源:瀋陽網綜合央視新聞、楚天都市報

▍圖文編輯: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編輯 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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