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規定:這6種錢不用還 就算上法院也沒用...

南大港普法 發佈 2020-05-05T00:44:59+00:00

5.年利率約定超過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


有人問:如果網貸平台倒閉了,那自己在網貸平台上借的錢還用還嗎?正常情況下,借的錢肯定是要還的。這就好比你向某人借了錢,但那人卻因某種原因過世了,難道借的錢就不用還了?再說,從法律角度講,也沒有賦予我們欠錢可以不還的權利。但凡事也有例外,比如以下的幾種借款,那就是不用還的。

1.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借人知道借款人借錢是用於違法行為。出借人把錢借給借款人,然後借款人用借到的資金經進行違法活動,在出借人明知的情況還進行借款,那麼這筆資金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比如:借款人用這筆資金進行非法賭博行為等等。同時,如果這種情況下出借人還可能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大家一定要記住,千萬不要把錢借給這種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2.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

非自然人之間: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一般不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

自然人之間: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明確的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4.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現在很多借高利貸的人,其實是不知情被套進來的,那些出借人利用詐騙,脅迫等手段逼迫他人借貸。但是這筆借貸的錢並不屬於法律保護範圍內的,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當中,就規定了如果說出借人是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借貸關係的話,那麼這筆欠款屬於無效的借款。


5.年利率約定超過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要點: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部分,給了就給了,後悔你也要不回來,不給就不給,法院也不會支持。

6.把「砍頭息」算到本金里的

合法本金=到帳金額

不光不能算到本金里讓你還款;

算利率時,合法的本金技術也是按照到帳金額算哦~

以上的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借貸協議也是屬於合同,合同是否有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民間借貸的借款是違背人真實意願的就是無效的,利息超過國家規定的也是不用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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