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銷售假冒雲南白藥牙膏!公證處公證員、律師和企業工作人員進店購買假冒牙膏取證,店主被判賠償6500元

潁州晚報 發佈 2020-05-06T19:28:58+00:00

潁州晚報訊潁東區一家便利店雖然不大,卻暗藏貓膩——銷售假冒「雲南白藥」牙膏。近日,阜陽市中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假冒雲南白藥牙膏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潁州晚報訊(記者 楚楠楠)潁東區一家便利店雖然不大,卻暗藏貓膩——銷售假冒「雲南白藥」牙膏。
近日,阜陽市中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假冒雲南白藥牙膏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陳偉(化名)在潁東區開了家便利店,面積不大,經營幾年了生意很不錯。貨架上的商品琳琅滿目,可誰知其中竟然暗藏貓膩。
2018年,雲南白藥集團健康產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該超市出售的「雲南白藥」牙膏系假冒產品。隨即,便向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2018年12月,公證處公證員和律師等人,前往陳偉的便利店內,購得「雲南白藥」牙膏,公證人員對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出具了公證文書。
經鑑定,上述牙膏在牙膏管顏色、牙膏盒粘膠,及牙膏盒記載使用期限、生產批號、流水碼無法查詢到生產記錄等方面存在問題,鑑定結論為該「雲南白藥」牙膏為假冒產品。
隨即,雲南白藥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便利店立即停止銷售侵犯雲南白藥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各項損失2.5萬元。

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庭上,被告沒有舉證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商標法》規定,未經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商標,及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在便利店銷售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雲南白藥公司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因其銷售商品無合法來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雲南白藥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便利店侵權獲利情況,也不能證明其公司因侵權所受的損失,根據便利店經營情況、被控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等情節,結合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及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應賠償的經濟損失數額為6500元。

最終,法院判決陳偉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雲南白藥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賠償6500元。根據《商標法》,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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