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與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要求

兆陽談安全 發佈 2020-05-04T11:52:29+00:00

4.7.3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依次將其他迴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使控制器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7.2條第5款第2項、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並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

為讀者總結整理了本次《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修訂後值得特別關注的內容。

在系統調試章節,新版標準增加了設備的產品種類,提出了詳細的調試順序和調試內容,下面來看看新版標準中對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和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要求。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調試

Ⅰ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調試

4.7.1 對多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所有迴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將任一迴路的可燃氣體探測器與控制器相連接。應切斷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接通電源,使控制器處於正常監視狀態。


說明: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是一個獨立的子系統,屬於火災預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接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不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迴路。當可燃氣體的報警信號需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接入。

由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將報警信號傳輸至消防控制室的圖形顯示裝置或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但其顯示應與火災報警信息有區別。石化行業涉及過程控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可接入DCS等生產控制系統,但其報警信號應接入消防控制室。


4.7.2 應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1 自檢功能。

2 操作級別。

3 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

4 主、備電源的自動轉換功能。

5 故障報警功能:

1)備用電源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2)配接部件連線故障報警功能。

6 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的短路隔離功能。

7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負載功能。

10 復位功能。

4.7.3 對總線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依次將其他迴路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相連接,使控制器處於正常監視狀態,在備電工作狀態下,按本標準第4.7.2條第5款第2項、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規定對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進行功能檢查並記錄,控制器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 16808的規定。

Ⅱ 可燃氣體探測器調試

4.7.4 應對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探測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復位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探測器施加濃度為探測器報警設定值的可燃氣體標準樣氣,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並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氣體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

3 應清除探測器內的可燃氣體,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後,控制器應處於正常監視狀態,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說明:

可燃氣體探測器在使用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安裝位置應當根據待探測的可燃氣體性質確定。若被探測氣體為天然氣、煤氣等,較空氣輕,極易飄浮上升,應將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在設備上方或天花板附近;若被探測氣體為液化石油氣等,較空氣重,則應安裝在距地面不超過50cm的低處。

(2)可燃氣體探測器處於長期通電工作狀態,應當每月檢查一次,現場檢查方法是用棉球蘸上一點酒精靠近氣敏元,如給出報警(顯示)表明工作正常。

(3)催化元件對多種可燃氣體幾乎有相同的敏感性,所以在有混合氣體存在的場所,它不能作為分辨混合氣體組分的敏感元件使用。

(4)可燃氣體敏感元件的理化特性研究表明,硫化物可使元件特性發生變化,且不能恢復,出現所謂「中毒」現象,所以,可燃氣體敏感元件需防「中毒」,並應避免直接油浸或油垢污染,也不能在有酸、鹼腐蝕性氣體中長期使用。


4.7.5 應對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探測器的遮擋故障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將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發射器發出的光全部遮擋,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的故障指示燈應在100s內點亮;

2 控制器的故障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

註: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具體使用時請以書中標準正文的要求為準。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調試

Ⅰ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調試

4.8.1 應切斷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的所有外部控制連線,將任一備調總線迴路的電氣火災探測器與監控設備相連接,接通電源,使監控設備處於正常監視狀態。

4.8.2 應對電氣火災監控設備下列主要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監控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GB 14287.1的規定:

1 自檢功能;

2 操作級別;

3 故障報警功能;

4 監控報警功能;

5 消音功能;

6 復位功能。


說明: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屬於火災預報警系統,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獨立子系統。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以有效地遏制電氣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設備組成:

(1)電氣火災監控設備,用於為所連接的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供電,能接收來自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和控制信號,指示報警部位,記錄並保存報警信息;

(2)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3)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

(4)當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用於電氣火災監控時,可接入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5)故障電弧探測器。


4.8.3 應依次將其他迴路的電氣火災探測器與監控設備相連接,使監控設備處於正常監視狀態,按本標準第4.8.2條第3款、第4款、第6款的規定對監控設備進行功能檢查並記錄,監控設備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第1部分:電氣火災監控設備》GB 14287.1的規定。

Ⅱ 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調試

4.8.4 應對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報警值設定;

2 應採用剩餘電流發生器對探測器施加報警設定值的剩餘電流,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並保持;

3 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同時監控設備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探測器的報警值。


說明:

剩餘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以設置在低壓配電系統首端為基本原則,宜設置在第一級配電櫃(箱)的出線端。當供電線路泄漏電流大於500mA時,宜在其下一級配電櫃(箱)設置。


4.8.5 應對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報警值設定;

2 應採用發熱試驗裝置給監控探測器加熱至設定的報警溫度,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40s內點亮並保持;

3 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同時監控設備應顯示發出報警信號探測器的報警值。


說明:

根據對供電線路發生火災的統計,在供電線路本身發生過負荷時,接頭部位反應最強烈,因此保護供電線路過負荷時,應重點監控其接頭部位的溫度變化,故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設置在電纜接頭、端子、重點發熱部件等部位。


4.8.6 應對故障電弧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切斷探測器的電源線和被監測線路,將故障電弧發生裝置接入探測器,接通探測器的電源,使探測器處於正常監視狀態;

2 應操作故障電弧發生裝置,在1s內產生9個及以下半周期故障電弧,探測器不應發出報警信號;

3 應操作故障電弧發生裝置,在1s內產生14個及以上半周期故障電弧,探測器的報警確認燈應在30s內點亮並保持;

4 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
4.8.7 應對具有指示報警部位功能的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進行檢查並記錄,探測器的監控報警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部件隨機選取3個非連續檢測段,每個檢測段的長度為標準報警長度,採用專用的檢測儀器或模擬火災的方法,分別給每個檢測段加熱至設定的報警溫度,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點亮並保持,並指示報警部位。

2 監控設備的監控報警和信息顯示功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1.2條的規定。


說明: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原理與測溫式電氣火災探測器的探測原理相似,因此工程上經常會使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進行電氣火災隱患的探測。在這種情況下,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可接入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註: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具體使用時請以書中標準正文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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