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不慎撞死兒子 母親起訴父親及保險公司獲賠32萬元

本地號外 發佈 2020-05-08T22:02:39+00:00

據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7日消息,去年9月鄱陽縣發生一起慘劇,一父親開車不慎碾死了自己的兒子,事後孩子母親將父親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據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7日消息,去年9月鄱陽縣發生一起慘劇,一父親開車不慎碾死了自己的兒子,事後孩子母親將父親和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鄱陽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罕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開庭審理。


原告曹某和被告吳某原本是夫妻,離婚後,兩人1周歲的兒子小吳跟隨父親吳某一起生活。2019年9月7日,吳某駕駛小型客車從家中出發上班,不慎撞到在家門口玩耍的小吳,因傷勢過重,小吳送醫救治無效後死亡,交警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涉案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事故發生後,曹某因索賠無果,以吳某和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在各自責任範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37萬餘元。

4月24日,鄱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時,被告吳某認為,其已經處理兒子後事,不應賠償喪葬費,且其作為小吳的父親,也是受害者家屬,不慎將兒子撞死,精神上已受到巨大損失,自己不應再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抗辯理由:小吳系學齡前兒童,吳某和曹某作為父母,負有法定的監護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者系吳某的兒子,故該事故屬於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對於商業三者險作出拒賠處理。

承辦法官認為,法律並未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範圍之外,此案中受害人小吳死亡造成的損失與其他「第三者」並無不同,將受害人小吳剔除「第三者」範疇,違背了保險法及保險行業有關補償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因此該類案件中家屬成員應當被界定為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引起的家庭悲劇,承辦法官庭前庭後多次對該案進行調解。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曹某32萬餘元,其中6萬餘元支付給吳某。

(北青報記者 匡小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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