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劇!父親不慎撞死兒子,母親起訴父親,法院怎麼判?

山亭普法 發佈 2020-05-18T20:46:07+00:00

其已經處理兒子後事,不應賠償喪葬費,且其作為小吳的父親,也是受害者家屬,不慎將兒子撞死,精神上已受到巨大損失,自己不應再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一起

令人唏噓的案件


原告和被告席上

分別坐著父親與母親

之所以對簿公堂

是因為父親開車時

不慎撞死在家門口玩耍的兒子

……


父親開車不慎

撞死親生兒子

曹某和吳某離婚後

一周歲的兒子小吳

跟隨父親吳某一起生活

2019年9月7日

吳某駕駛小型客車從家中出發上班

不慎撞到在家門口玩耍的小吳

因傷勢過重

小吳送醫救治無效後死亡

交警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涉案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

投保了交通強制險和

商業三者險等險種

保險期限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事故發生後

曹某因索賠無果

以吳某和保險公司

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要求二被告

在各自責任範圍內賠償


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

精神撫慰金

共計37萬餘元


法院開庭審理

雙方各執一詞


4月24日

鄱陽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被告吳某認為

  其已經處理兒子後事,不應賠償喪葬費,且其作為小吳的父親,也是受害者家屬,不慎將兒子撞死,精神上已受到巨大損失,自己不應再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抗辯理由

  小吳系學齡前兒童,吳某和曹某作為父母,負有法定的監護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害者系吳某的兒子,故該事故屬於強制險保險責任而非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對於商業三者險作出拒賠處理。


因本案是一起意外事故

引起的家庭悲劇

承辦法官庭前庭後

多次對該案進行調解

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

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

原告曹某32萬餘元

其中6萬餘元支付給吳某


法官在線解析

案件爭議焦點


該起案件與一般交通事故不同

此案中父親

雖是肇事者但也是受害者家屬

能否成為被告?

事故是否屬於商業三者險範圍內?

承辦法官解析了此案爭議焦點


01


吳某能否作為本案被告

  吳某在本案中具有身份的雙重性。

  一方面,吳某又是受害人的父親,依法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另一方面,吳某是侵權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此,根據曹某的起訴,吳某作為案件共同被告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01

受害者小吳是否屬於

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

  法律並未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範圍之外,此案中受害人小吳死亡造成的損失與其他「第三者」並無不同,將受害人小吳剔除「第三者」範疇,違背了保險法及保險行業有關補償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因此該類案件中家屬成員應當被界定為責任險中的第三者。


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

開車前

繞車走一圈

觀察車身周圍是否有人

開車時

在視線不好或空間狹窄的區域

一定要仔細觀察

家長也要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別讓小孩蹲在汽車附近玩耍!

來源:山東高法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