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生意外腿受傷理賠被拒,保險公司:治療不及時,拒絕賠付

好買保 發佈 2020-06-03T06:47:50+00:00

在生活中,有的人性格屬於大大咧咧的,有的人性格屬於小心謹慎的,對於自己的身體出現了狀況,有些人會選擇及時醫治,也有些人會覺得沒有必要,自己隨便吃點藥忍忍就過去了,殊不知這樣可能會使疾病發展的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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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的人性格屬於大大咧咧的,有的人性格屬於小心謹慎的,對於自己的身體出現了狀況,有些人會選擇及時醫治,也有些人會覺得沒有必要,自己隨便吃點藥忍忍就過去了,殊不知這樣可能會使疾病發展的更嚴重。

人們為了給自己的身體一份保障,就會購買保險,投保人購買保險之後,一旦出險,一般會及時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隨後會展開調查,最終決定是否賠償被保險人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身體發生了狀況,自己覺得並不是很嚴重,並沒有及時的通知到保險公司,最終身體狀況變得愈發嚴重了,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遇到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給予賠付嗎?

今天好買保將會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給大家分析一下。

01真實案例

在2014年9月份,楊某在當地的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險,保障期限為一年,保額為8000元。

在2014年5月份至6月份,楊某因右小腿受傷在醫院接受治療,痊癒之後,總計醫院花費為12661.27元,其中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了3219.24元,實際在醫院治療費用為9442.03元。

楊某出院之後,想起自己還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於是整理資料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調查之後,拒賠了楊某,並表示此次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的保障範圍內。

楊某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於是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楊某3776.81元保險金。

02案例分析

消費者購買保險一旦出險,最怕的就是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賠,雙方都覺得自己說法是對的,於是爭議不斷,消費者只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

1、楊某腿部受到的傷害屬於意外傷害,符合意外險中對於意外的定義。

2、根據楊某的病歷以及入院記錄等資料,楊某在受傷當時自己進行過簡單處理,併到當地的衛生院輸液治療,後來導致腿部發生潰爛,傷情進一步變得嚴重,在受傷一個月之後才去醫院接受治療。

3、醫院的診療記錄上顯示,因為楊某對右小腿受傷部位處理不當,最終導致其傷口發生潰爛,被保險人楊某在當時並沒有及時的醫治,而是過了10天之後才前往醫院接受治療,楊某作為具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沒有及時防止傷害進一步擴大,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4、綜合上述,法院酌情判決保險公司承擔40%的保險責任,即3776.81元保險金,剩下的60%由楊某自行承擔。

楊某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無論是因為忽視自己的病情,還是由於其它的原因,這種處理方式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自己的身體受到了傷害,自己遭罪;另一方面,拖延如此長的時間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只會讓自己有理變得無理。

03好買保觀點

被保險人出險之後我們該怎麼做呢?首先要及時的通知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要去保險合同約定的醫院及時就診,準備好理賠的各項資料,如病歷資料、繳費憑證、保險單據、申請書、身份證等保險合同上約定的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一定要在保險合同的約定的時效內索賠,一旦超過保險時效,就可以視為被保險人自己放棄理賠權利,因此大家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看清保險合同,

一旦被保險人出險要及時理賠,避免損失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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