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應該法律有處罰嗎?法律這麼規定

律師幫幫法律諮詢 發佈 2020-05-16T01:27:05+00:00

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應該法律有處罰嗎?2013年,劉某和羅某因為家庭的關係相識,兩人經過漸漸的接觸,便開始了正式的交往,在幾個月的相處後,兩人便開始確立了關係,6月2日,兩人便結了婚,婚後兩人生活得很和睦,不久便有了孩子。

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應該法律有處罰嗎?法律這麼規定


2013年,劉某和羅某因為家庭的關係相識,兩人經過漸漸的接觸,便開始了正式的交往,在幾個月的相處後,兩人便開始確立了關係,6月2日,兩人便結了婚,婚後兩人生活得很和睦,不久便有了孩子。

因為孩子的緣故,孩子需要人照顧,劉某便從單位辭職了,在家做起了家庭主婦,所謂男主外女主內,羅某家也是這樣的生活模式了,羅某在外上班。日子一天天過去。

兩人總是因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有矛盾,兩人的感情也淡化了不少,後來,羅某的同事小麗又勾搭上了羅某,還和羅某進行了結婚。劉某聽說後,非常憤懣,可是她只是一個普通老百姓,能怎麼辦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其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者構成犯罪,就是要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個情節。《民法總則》112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4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配偶權在我國屬於身份權的一種,其基本內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對妻以及妻對夫為配偶的一種身份權。

它是一種絕對的權利,任何人侵犯了這種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破壞了夫妻二人本來和諧的婚姻關係,導致一方不再與對方構成平等的,為社會所承認的配偶關係。第三者的行為明顯就是對該權利的侵犯。

當然,如果第三者行為的性質及情節的輕的話,就會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不必受到法律的嚴懲。但如果第三者行為的性質及情節的嚴重的話,第三者應:

1、停止侵害。如有重婚、同居關係的第三者,應解除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2、賠禮道歉。如第三者的行為,騷擾合法配偶正常工作生活,給其造成精神傷害的,應賠禮道歉。

3、返還財產。如第三者不當接受財物,侵犯了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應當返還財產。

4、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丈夫不知情撫養妻子與第三者所生孩子,丈夫有權要求第三者給予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

而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麗就屬於典型的第三者,所以,小麗應該解除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現在,你明白了嗎?

接下來,我們再來普法一下重婚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重婚罪的認定: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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