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判例|4歲幼兒參加親子游不幸溺亡,幼兒園等多方被判賠56萬餘元

中國消費者報 發佈 2020-03-05T09:17:43+00:00

《中國消費者報》推出「3·15判例」系列報導,集中介紹去年3·15以來各級法院作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判例,以案說法、釋法、普法,講述消費維權「打官司」的那些事兒。

一年一度的「3·15」即將到來,消費維權再度成為熱門話題。《中國消費者報》推出「3·15判例」系列報導,集中介紹去年3·15以來各級法院作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判例,以案說法、釋法、普法,講述消費維權「打官司」的那些事兒。


今天講述的是

一起寶寶參加幼兒園

組織的親子春遊活動

意外溺水身亡

家長索賠維權的事兒

1

幼稚園組織親子游

家長帶孩子參加

活動過程中

寶寶不幸落入魚塘溺亡

事情還得從去年4月18日說起。

那一天,4歲寶寶小賈的家長接到了安徽省蚌埠市美思達幼稚園老師的通知,幼兒園打算開展親子春遊活動,希望他們帶著寶寶參加,活動費用為210元。

活動費用由幼兒園代收後,交給了活動經辦方安徽成長教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長教育公司)。該公司與美思達幼稚園就活動流程、策劃的內容等進行了溝通,再由幼兒園把有關活動內容用簡訊發給家長:

「4點,家長們做飯,老師帶孩子(1個半小時);5點半,老師把孩子交給家長,家長吃飯+洗碗+整理灶台(是需要生火的大鍋灶台哦)(1個半小時);7點,篝火晚會……」

4月20日下午2:30左右,美思達幼稚園的老師和成長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員陪同家長和寶寶們來到蚌埠藍莓莊園生態農莊(以下簡稱藍莓莊園)內的親子樂園,一同開展活動。

意想不到事情發生了:在大鍋灶環節將近結束時,小賈家長刷碗過程中,突然發現寶寶不在身邊,趕緊四處尋找。大鍋灶的地方緊鄰魚塘,與魚塘的入口處相隔10米左右,魚塘入口處用幾個木頭箱子堵上進行了隔離。後來,經過多方搜尋並報警,發現小賈已掉落魚塘溺亡。

2

家長起訴索賠80餘萬元

法院判定家長擔責三成

幼兒園及策劃公司各擔責25%

場地提供者擔責兩成

痛失愛子的小賈家長將思達幼稚園、成長教育公司、藍莓莊園起訴至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各方賠償賈成翔死亡賠償金687860元(13493元/年×20年),喪葬費32575元、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4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共計805435元。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各方是否擔責及責任如何劃分。

幼兒園是否該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美思達幼稚園作為親子活動的組織者,在全程活動中對參加活動的兒童具有安全管理職責,但其未盡到上述安全管理職責,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辦公司是否該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安排活動場地與魚塘入口相隔很近,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而沒有派人在魚塘的入口看管;大鍋灶環節中家長刷碗時,幼童如何看管也未進行詳盡的安排,造成原告刷碗,幼童無人看管。活動經辦方成長教育公司沒有完全盡到安全管理的職責義務,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場地提供者是否該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藍莓莊園作為親子游活動場地提供者及魚塘管理者,活動當天應當對魚塘的出入口採用有效的足以排除幼童受危害的安全措施,其用木質的空箱設置的圍欄進行隔離,沒有盡到安全防範義務,當得知孩子失蹤後,也沒有採取有效的安全救助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家長是否該擔責?

法院審理認為,親子活動主要由家長陪同和看護幼童,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應對孩子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義務。而小賈的家長一時疏忽,沒有盡到監護職責,自身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案情及各方的過錯大小,法院判定小賈家長承擔30%的責任,美思達幼稚園承擔25%的責任,成長教育公司承擔25%的責任、藍莓莊園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美思達幼稚園、成長教育公司分別賠償小賈家長各項經濟損失201358.75元,藍莓莊園賠償161087元。

3

美思達幼稚園提起上訴

認為其屬於活動參與者並非組織者

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美思達幼稚園不服判決,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並依法改判,駁回小賈家長對美思達幼稚園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幼稚園僅是活動的參與者而不是組織者,在小賈溺亡一事中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組織是指由諸多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聯繫起來的系統。此次活動的主要事務均由幼稚園老師及工作人員負責,參與親子游的學生及家長也是根據美思達幼稚園的安排進行相關活動,是美思達幼稚園的行為使本次活動諸多參與者聯繫起來,可以證明美思達幼稚園是本次親子游活動的組織者,而非參與者。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25%的責任未超過其過錯範圍。

2020年2月26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最後小編要提醒的是

帶孩子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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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李曉雨

編輯/裴瑩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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